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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陪审团与检察官的公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诉讼制度中,陪审制有大、小陪审团之分。一般来说,行使起诉职能的是大陪审团,行使审判职能的是小陪审团。在美国,公诉权由检察官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刑事起诉有两种主要形式:大陪审团提出的起诉书和检察官提出的公诉书。有些刑事案件的起诉,由检察院直接决定和提起;而有些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提起公诉并交付审判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在程序上由检察官将拟就的起诉书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组织的大陪审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一、美国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美国的大陪审团最初是仿照英国的陪审团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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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到赔偿金的案件)都是要有陪审员参与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主张由陪审团来审定事实。除非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这一要求,才由法官来认定事实并决定法律的适用。如果当事人要求有陪审团参与,那么审判的第一步骤就是组建陪审团。陪审团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一般为12——23人,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实施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小陪审团,通常由所在社区的12个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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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发挥着防止公民遭受政府不当追诉的屏蔽功能和作为追诉机关利器的调查功能。相对于屏蔽功能的衰落,美国大陪审团的调查功能运用日益频繁,作用更为突出,原因在于大陪审团调查所具有的优势——强制取证权、豁免权以及调查程序的秘密性等。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质,使得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存在诸多不同,如何赋予侦查机关有效侦查手段以打击此类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对美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大陪审团调查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发掘有益经验,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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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的刑事审判设有陪审员,什么人可以出任陪审员?目前它的作用如何呢? 香港陪审制的开端在英国法律制度史上陪审员制度由来已久,以往在英国有所谓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控诉;这种大陪审团制度目前在美国仍然存在。在英国和香港,陪审团现在扮演的功能只是定罪,其角色的重要性已逐渐被削弱。在香港,一般的民事审讯是没有陪审团的,主要用于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据史料记载,香港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在未曾订立陪审员法规以前已经成立;当时不但没有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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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牛正良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业务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决定及劳动教养决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决定及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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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在衰退吗——当代英美陪审团的发展趋势解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都呈逐渐减少之趋势,并且批评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声音也越来越多。但是一些原来已经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国家却正在恢复或试图恢复这一制度。陪审团审判的生命力仍然旺盛,因为它仍然在保障自由、制约国家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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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都呈逐渐减少之趋势,并且批评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声音也越来越多。但是一些原来已经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国家却正在恢复或试图恢复这一制度。陪审团审判的生命力仍然旺盛,因为它仍然在保障自由、制约国家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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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刑事案件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监所检察,是对监管场所管理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内容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劳动教养决定执行监督,以及监管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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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精神科医生常常以专家证人的身份涉入诉讼,提供专家证言。如果专家的证言对自己的辩护有利,律师会在法庭上出具专家证言或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否则,证言将不被提交法庭。陪审团根据专家证言的说服力决定是否采纳。控辩双方都可以聘请专家证人。理论上,控辩双方都可以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专家证言。当双方所聘请的专家意见相左时,由陪审团做出取舍,法庭据此做出判决。当然,由于陪审团成员缺乏精神病学的专业知识,在取舍时也很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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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标准现在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但该标准源于何时,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该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不同的人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法官是否应当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明确该标准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理解上有分歧,法院间的做法也有差异。在定义该标准时,有三种方式。对于“合理怀疑”的解读通常采用同义词“道德确信”加解释。对于是否应当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律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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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属于参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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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问题”的常识观点虽揭示出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框架,却过于简单,且与实际不完全相符。陪审团审理还存在一种微观的制衡机制,即法官可以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指定裁决形式,以及批准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和重新审理动议等方式制约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陪审团则可以在定罪、量刑和裁定民事赔偿额度等方面影响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决定。这种微观制衡机制既保障了陪审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又维护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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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已经有了七百多年的历史。陪审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它的任务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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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胡献春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办理了一批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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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刑事陪审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陪审制既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还能增强司法独立。在由陪审法庭尤其是陪审团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较之单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更能凸显审判职能的独立、中性与权威性,也更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由此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强化,控、辩两大职能也能在中立而权威的审判职能面前实现平衡,刑事诉讼的结构得以合理构建,国家展开刑事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协调实现,刑事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也能得到彰显。本文在借鉴西方各主要国家尤其是俄罗斯刑事陪审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陪审制进行法哲学思考,针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制的设想,该设想的核心内容是:在保留我国现行的混合式陪审制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案陪审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