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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偿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制度对于保障消费关系的公平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以来第一次进行大修,新增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成为修法的一大亮点。反悔权是属于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反悔权的来源、主体、内容及救济决定了其和传统民事权利不同;消费者反悔权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反悔权和"三包责任"不同,是一项新的消费者权利。  相似文献   

4.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已经呈现出流行趋势,并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手段,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中国的消费者也该享有反悔权。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中享有的"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反悔权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依照法律进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要件。该权利行使之后,发生解除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合同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2014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本次新修改的一大亮点——网购消费者七天反悔权,对其争议自实行以来便一直存在.无疑,网购消费者七天反悔权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相对应地,其为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利益平衡问题,亟待明确和完善相关规定,以全面准确地保障其运行.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享有在收货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外国法中又被称为消费者取消权,指通过一些特殊消费模式如远程交易、上门交易等进行消费的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在远程交易领域,《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仅可在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英国、德国和欧盟指令则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金融消费、分时租赁等多个领域。文章通过比较中外消费者取消权制度,提出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在远程交易领域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大,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消费信用是指消费者因其自身的人格和财产要素而获得的、其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消费信用权是信用消费者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信用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信用消费者本人,而且有利于增强信用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的积极性,加快信用消费的健康发展。在国外,消费信用已经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规定于法律体系之中。在我国,消费信用虽已具备“应有权利”的基本特征,但法律保护却显滞后。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交易领域内,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其具有主体特定性和反悔无因性的特点。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第25条首次规定了类似反悔权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权是民众得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重要权利。然而,我国对于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既没有独立的直接立法,也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近来,地沟油事件频发,对消费者权利造成侵犯,需要从监管体制和立法理念入手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  相似文献   

11.
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从权利主体来看,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权和公共信息权;从权利属性来看,信息权还包括信息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国外关于信息权保护已经有了司法判例和相关立法.从考察国外信息权判例及立法的基础上,求证信息权保护的理论正当性,并对目前国外信息权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予以反思,继而构建比较完整的信息权理论体系.在理论指导和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白江 《法学》2014,(4):33-40
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张琼 《法制与社会》2013,(16):123-124
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解释规则,同时也是限制等同原则的一种抗辩规则。我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具有被动性、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对等同原则的限制范围不明确等缺点,完善禁止反悔原则已经成为一项重大的课题。赋予法院主动适用权、借鉴美国"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采用弹性排除说合理限制等同原则成为完善禁止反悔原则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孙文若 《行政与法》2010,(1):122-126
消费安全问题事关消费者的生存与发展,是构建我国消费安全法律体系的前提与基础。消费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以经营者不得从事消费侵权行为为前提,核心为"安全"。消费安全法律体系以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行为约束消费侵权行为,保障消费安全法律体系内部运转之和谐和外部环境之优良,最终达到消费者享其权,经营者尽其务的目的。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从制度上约束消费侵权行为,符合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15.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土地发展权论   总被引:39,自引:0,他引:39  
胡兰玲 《河北法学》2002,20(2):143-146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 ,它包括空间建筑权和土地开发权。它是随着城市化的出现、人类提高了对土地的利用水平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形式。国外已有立法对之予以规范 ,而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措施。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及立法 ,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发展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钱玉文 《现代法学》2012,34(4):108-116
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相似文献   

18.
反悔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分权,有着无因无责性、再选择性、共享性和时效性等优点和特征,但其设计及其运作却存在着当事人行使的任意性,损害法院权威、诉讼效率较低、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应完善民事立法,优化程序设置,改善司法救济渠道,加强法院的引导作用等多管齐下,以完善我国反悔权制度的设计与运作。  相似文献   

19.
金融危机背景下,回顾与展望我国消费信用法研究与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如今消费信用立法已经成为世界性立法现象。消费信用立法应将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基本原则,综合调整贷款信用和销售信用关系,加强对消费信用先合同义务与合并条款的规制。所以,深入研究国外立法,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消费信用发展现状和传统消费文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用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和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两种情形。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是否同步提起抗诉方面差异较大。反悔权是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从强化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认罪认罚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权行使等方面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法院应着力构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对被告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反悔的,一审法院应对反悔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区分不同类型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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