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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短信息以其简便、迅捷和实惠的优点成为人与人之间最为主要的交流方式。然而,在其给人们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短信息也被作为侵犯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犯罪的工具。目前,我国法律对短信息领域的侵权问题却尚未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广大的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将对短信息领域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2.
短信息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垃圾短信对人们的财产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垃圾短信所带来的新的侵权问题,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包括建议对恶意利用短信进行欺诈或者肆意传播淫秽短信等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制裁,执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为此已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打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依法打击才能治本,但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时,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也需要尽快地付诸实践,以达到清除垃圾短信,净化手机短信服务的目的,使短信的功能价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从2000年移动与联通推出短信息业务以来,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创造了“拇指经济”的神话。但是也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利用短信息进行犯罪等问题。对短信息进行法律治理已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短信息到底有哪些法律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究竟能否完全涵盖短信息领域,从立法的角度应该如何加强对与短信息的管理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网络的迅速发展构建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的虚拟的网络世界,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人们在网络世界中遨游、获取大量信息的同时也做出了的许多的网络行为,这些行为有的严重地侵犯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失.这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称之为侵权行为,又因其发生在网络是世界中我们称之为网络侵权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用法律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整容方面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应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本文以快乐女生参赛选手贡米“整容门”事件为例,探讨了整容与肖像权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成为一项大众消费活动,在餐饮业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众多的餐饮消费侵权现象,消费者进行维权时遭遇法律法规的盲点使得餐饮消费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餐饮赔偿标准或形成有效的餐饮消费维权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版权(COPYRIGHT)  网络空间的版权问题包括两方面。  首先,是已有作品的上网问题,比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供人们免费阅读或下载的行为。尽管理论上认为侵犯作者哪一项权利还在讨论,审判实践中认定其侵犯著作权已没有什么疑义。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由此对合法权益人的上网权进行保护。但是,由于网络内容的庞杂,著作权人很难发现或疲于追究,使目前网络成为人们戏称的“盗…  相似文献   

8.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与博客相比,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在没有网络的地方,只要有手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心愿。在生活节奏变的愈来愈快的今天,微博使朋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加方便,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精神家园。但是,由于微博的操作简单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微博用户利用微博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针对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孟军 《行政与法》2008,(6):118-120
国家侵权与国家责任相连,国家责任与权利救济相决。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刑事被追诉人所处地位不对等,使得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容易受到侦查权的非法侵犯。刑事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能够促成侦查权与被追诉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保证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是侦查机关的一种责任。  相似文献   

10.
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但是鉴于小说本身的特性,对于某一小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经常难以确定。本文通过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对小说侵权进行了论述,并例举了几种常见的违法阻确事由。  相似文献   

11.
随着手机普及,手机短信已经以铺天盖地之势"侵入"大众的生活,故被称为"第五媒体"。但手机短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成为不法行为的工具,从而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改进与完善现行法律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网站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网络用户的视野,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由此引发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如何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找到隐藏在网站背后真实的侵权人并非易事,本文通过广东ZK公司诉叶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来探讨工信部ICP备案系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责任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项亭亭 《法制与社会》2011,(30):132-132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实践中无法拉笼公安机关违法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赋予被追诉人程序性救济权利,或者赋予侦查行为一定的可诉性,将侦查救济纳入诉讼化的轨道,则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人们遵守着法律、道德、规则和习惯等组成的“契约”,社会在无数个体遵守社会秩序下有序运转。当社会交往中我们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共识。基于此,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各司其职、各行其道,在规则意识引导下,每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以充分谨慎的注意参与社会生活的同时,个人正常生活的自由亦应得到保障,不应被苛责承担正常理性可预知范围外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0,(13):87-87
“人肉搜索”的出现,使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亟待接受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商标领域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侵权,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贴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出售,商标权人的权力已经穷竭,他人可对此商品任意处置。也有人认为,反向假冒实际上并非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作为商标权人,其投入已经通过商品的销售而获得回报,而作为消费者,他所购买到的并非假冒伪劣商品,而这并不影响商品的质量。但是目前已有越来越多人主张,商标的反向假冒对商标权人,消费者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应属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9.
如今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已极大地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人们通过媒体可以了解国内外发生的大事,了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自由发表评论。但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限度,媒体因其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对社会生活影响深刻而侵犯公民权利。近年来,新闻诉讼愈来愈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新闻舆论的强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生活逐渐民主化、法制化。在这些案件中,有些确实是新闻媒体侵犯公民权利,也有些则是公民滥用诉讼权利所致。那么,如何判断新闻侵权,其构成要件是…  相似文献   

20.
"骚扰电话"令手机用户烦不胜烦,对电话号码分门别类进行不良内容标注的手机安全软件也应运而生。那么,号码被标注为"骚扰电话",是否会侵犯号码户主的名誉权?一家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向广大手机用户推送好记且吉祥的商务电话吉祥靓号,用以在手机用户咨询法律问题时进行法律解答。谁知,他们推送的电话吉祥靓号被国内一款知名的手机卫士软件标注为"骚扰电话",在向对方提出清除该标注未果后,该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认为,他们仅通过软件平台展示用户的标记,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公司号码被标注为"骚扰电话",讨要名誉权能否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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