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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组织犯概念诸学说介评--从组织犯刑事立法出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犯做一般性的规定。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有两种做法:组织犯的明示规定和组织犯的默示规定。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其实质就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和非组织犯规定不同的刑罚尺度,体现对组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直接把组织行为规定为具体罪。分则化的组织犯也就失去了共犯者类型的本来意义,是实质上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对哪些罪存在未遂并未明确列举。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贪污罪也有未遂。理由如下:一、贪污罪是结果犯从刑法学理论来看,犯罪既送的形态包括行为犯(或称举动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状态犯和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遵。例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  相似文献   

3.
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错综复杂、形形色色的,除了由个体实施即单独犯外,还可以由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即刑法上之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实行犯;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基础上,由总则加以补充规定的为非实行犯。由于非实行犯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非实行犯在处断时有其特殊性。而在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由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是复杂形式的一罪,因此对于非实行犯的处断更为特殊。  相似文献   

4.
马俊芳 《法制与社会》2012,(24):254-255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各国刑法所关注.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5.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6.
犯罪的实行着手,具有法律和实质两个方面的特征.着手的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其实质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实现犯罪之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的特征不是对立的,而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关系.基于这种理解,一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既不以开始实施组织行为为实行行为的起点,也不以完成组织行为为实行着手的时点,而是以实行犯开始实施预谋之罪的实行行为为着手的标志.  相似文献   

7.
一共同正犯 ,即简单共同犯罪 ,又叫共同实行犯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1〕“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 ,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疑点颇多的一个难题。笔者不揣冒味浅陋 ,拟专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问题略抒拙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量刑情节。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及法定刑均是以犯罪的完成形态为标准来设置的。因此 ,对行为符合既遂特征的既遂犯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辐度处罚。对于未遂…  相似文献   

8.
张平 《法学》2006,(12):124-129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界定为狭义的、物质上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由行为人对目的犯罪(即行为人所中止的犯罪)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适用的基准刑究竟是比照既遂犯还是比照未遂犯抑或比照其他停止形态的法定刑不明确,需要给以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朱道华 《行政与法》2010,(10):107-111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建英 《河北法学》2001,19(4):66-67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11.
论继承性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继承性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性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性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性共犯同样的罪名。  相似文献   

12.
赵秉志  袁彬 《法学杂志》2012,33(8):15-21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与政策精神上,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对醉驾入罪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合理理解和正确适用醉驾的标准,并从立法上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叶良芳 《法律科学》2008,1(1):88-94
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6.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7.
刘宪权 《法学》2022,(1):66-79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  相似文献   

19.
共犯竞合是指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兼任多种共犯形态的一种犯罪现象 ,它不仅存在于以分工分类的德日刑法中 ,而且在我国主要以作用分工的共犯理论中也现实存在。对于不同共犯理论中的共犯竞合 ,其解决的方法和机能存在差异。德日刑法中的共犯竞合在于从竞合的共犯形态中选择择一共犯人形态进行定罪量刑 ,而我国的共犯竞合理论仅是为研究、了解共犯人在共犯中的不同身份以及对共犯事实的作用大小 ,进而为认定各共犯人是否为主犯或从犯服务。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主犯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邦俊 《现代法学》2003,25(5):47-51
共同犯罪是刑法学中疑难课题,而对主犯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认定主犯必须厘清主犯与首要分子的界限,分则中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与刑法总则中首要分子的界限。而且主犯的司法认定与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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