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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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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2.
刘懿彤 《法治研究》2015,(3):133-14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由之前的4条删减为两条,将涉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删除,适用国内编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修改不仅没有使涉外编管辖权的规定得到完善,反而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本文拟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发,探讨其关于涉外管辖权方面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公约关于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力图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没有规定协议管辖,但该法第192条却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协议管辖。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不管对国内的还是对涉外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把纠纷诉诸法院审理。它只是落实法院主管的一个途径,是在纠纷已确定由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哪一家法院审理。只要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使原无权管辖的法院产生管辖权或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2007年《民诉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专门规定,通过第259条的参照适用,从而在总则编第34条等条款中对内外协议管辖进行了归并处理。这种取消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区分立法、分类适用的双轨制安排,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内外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完善。但是,我国在国内协议管辖中一贯沿用的实际联系和唯一确定性的适用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惯常做法,尚存在较大的差异,给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协议管辖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我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凡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们都认真贯彻执行;遇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并参照国际惯例,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管辖权的行使 依照法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管辖权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  相似文献   

6.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下统称涉外案件)的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4编的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相比较而言,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因而,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问题。一、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争议标的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入众多的涉外案件。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的规定,意即。F重大涉外…  相似文献   

7.
王福华 《法律科学》2012,(6):163-169
本次《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修改,统一了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标准,拓宽了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并将应诉管辖引入国内民事诉讼,这些调整体现出我国在管辖制度方面的进步。但在制度的细节上,例如合理限定协议管辖的范围、应诉管辖的要件,以及现有规则的法解释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经验总结,以适应现代纠纷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下同)的司法管辖,通常是指国际司法管辖,即对于某个或某类涉外民事案件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是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当今世界上围绕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的斗争十分激烈。我们要善于进行这种斗争,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正确地行使我国对涉外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中的一般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的涉外民商案件管辖范围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以其更好的理解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张进先 《中国法律》2002,(4):10-13,62-69
“入世”标志着中国融入了世界经济主流,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同时也使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还下发了《关於认真学习贯彻《关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及其审判监督、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管辖等作了全面规定,从而为这一重大  相似文献   

13.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不方便原则应在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加以规定。本文认为,我国国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规定,特别是在特殊地域管辖上,管辖权基础的宽泛性和管辖规则的僵硬性时常会引起案件管辖的不合理或不方便,管辖权冲突时常出现,以至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难以实现。对此,适当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不无裨益的。  相似文献   

14.
涉外管辖和涉外仲裁是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分别规定在第二十五章和第二十八章。同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较,第二十五章《管辖》完全是新增加的,第二十八章《仲裁》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根据近半年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对这两章的有关规定应有正确的理解,以便于正确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5.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霖华 《河北法学》2002,20(2):45-49
“默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效力特征等与协议管辖均有实质性不同 ,故所谓的“默示协议管辖”并不属于协议管辖 ;同时 ,分析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准据法的两个基本特点 ,认为该准据法并不当然地就是法院地法 ,而且必要时应当对其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法律上的“实际联系”并不仅仅表现于或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货源地,也表现于合同准据法的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了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从而使选择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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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必将逐渐增多。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管辖协议,是确定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如何确认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是法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从协议管辖的概念、条件、原则、协议管辖的几种类型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度完善作出分析,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本刊将在第三期、第四期连载该文,敬请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18.
论涉外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侯振坤,崔秀芝一协议管辖作为涉外海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管辖原则,越来越得到国际上许多国家和组织的肯定和重视,并见之于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之中。但是,由于各国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和内容规定还不尽相同,加之海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这一原...  相似文献   

19.
本质上看,涉外协议管辖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那么,为了防止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弱势方签订对弱势方不利的管辖协议,国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涉外协议管辖上的弱者保护限制条件。此外,实质正义的发展也促使了弱者保护限制条件的形成。我国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国与制造大国,为了保护我国处于整体弱者地位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需要在立法中规定弱者保护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司法实践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领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既有制度借鉴的理论意义,也有考察被告财产管辖权被国际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意义.德国、美国和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是三个最有影响的涉外管辖权体系,比较法考察表明,被告财产管辖权在传统上都被承认,但近几十年普遍受到了限制.从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各国竞相扩大管辖权的现实以及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我国应保留被告财产管辖权,但应视我国涉外管辖权体系的未来变动情况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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