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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议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具有鲜明特色的管辖制度。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 1991年 4月 9日的颁布施行 ,该项制度被确定下来 ,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试从该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条件入手 ,结合学习工作实践 ,就该制度的特点、意义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和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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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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