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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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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06,(9):75-75
国家版权局近日已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当前,卡拉OK已成为我国大众娱乐消费的重要模式,并逐渐成为我国近年来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娱乐产业。然而,自2003年以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繁出现。为此,著作权权利人、卡拉OK业者、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希望尽快通过音乐和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解决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经常可以看到许多经营茶楼、餐厅和酒店等饮食娱乐服务的商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无论消费了多少,最后都要按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超过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种做法虽无法律明确规定违法,但明显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价格法》不相符,应该休矣。  相似文献   

3.
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 96 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中出现的有关“冷却期条款”的规定 ,标志着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制度的产生。设立“冷却期”制度的目的和实质 ,就是给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 ,在不负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债务人在“冷却期”内解除合同后 ,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在消费信用合同下支付的全部价金。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冷却期”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 ,时间长短的规定也不一样。引入“冷却期”制度 ,是今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必须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卡拉能否继续OK--卡拉OK收费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三月份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北京、上海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OK经营者被告上了法庭。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娱乐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地方的娱乐行业协会也紧急召集商议对策。笔者认为,对此事件应当理性的对待,大可不必惊慌,笔者拟根据《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剖析: 一、直面收费性质 在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件中称: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  相似文献   

5.
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潘淑红 《法学》2004,(7):122-128
近期 ,国际唱片业协会向国内多家卡拉OK营业场所发出“索要MTV放映费”的律师函。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但关于卡拉OK版权界定仍众说纷纭。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的MTV/MV是构成著作权下的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还是构成邻接权下的录音录像制品决定了争议双方的权利内容和范围 ,以及收费的主体和标准。  相似文献   

6.
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出台以来,一些高端餐饮企业的经营和高端白酒的销售大幅度下降,便有人认为,高档餐饮消费出现负增长,说明虽然公款吃喝下来了,但影响了整体消费。“三公消费受限,市场需求不足”也被媒体热炒。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成为一项大众消费活动,在餐饮业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众多的餐饮消费侵权现象,消费者进行维权时遭遇法律法规的盲点使得餐饮消费维权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餐饮赔偿标准或形成有效的餐饮消费维权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各地动态     
(2007.1.21—2007.2.20)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似文献   

9.
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二、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2004年3月,在国际音像协会中国办事处的精心组织下,10几家港台音像出版公司联手向我国境内的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播放由这些音像公司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并赔偿巨额损失,数额平均是一首歌1万元人民币。由于来势凶猛,声势浩大,卡拉OK的从业者没有准备,导致一时烽烟四起,整个卡拉OK行业人心浮动。而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判令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56376元。此案是大陆KTV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紧接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判令北京唐人…  相似文献   

11.
赵春兰 《法治研究》2009,(11):17-22
在一个和谐愉悦的消费环境中享受购物、消费的乐趣,可以说是作为消费者的最低要求,也是对消费环境的最高要求。在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小额消费领域.小额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特有的小额性、多发性、时效性等特点,决定了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必须采用多元化的处理机制,以调解和仲裁等非讼解决方式为主,诉讼解决为辅,多种解纷途径有效衔接,以满足消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2.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具体内容是: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到商场转一圈,可以一分钱不花就出来;但是,进了一些餐饮店,一旦坐下来消费,就由不得自己了。对于很多餐饮店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虽气不平却不得不接受。那么,设立最低消费是否合理、合法呢?最低消费悄然变身2013年1月2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李蕊介绍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对一些餐饮和娱乐场所最低消费的调查情况。其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北京市20家中高档饭店开展订餐调查。其中,14家明确表示包  相似文献   

14.
张金丽 《法治研究》2006,(10):62-63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 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因此,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为四种情况,但其中最低的也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的规定,很明显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利于人们参与市场活动。  相似文献   

15.
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6.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了全部费用,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目前,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矛盾,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因此研究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救济机制,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17.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连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根源在于,特定的商业模式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预存资金缺乏监管。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进入美发、美容、健身、餐饮、培训等生活服务类行业。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后,再由经营者直接从预付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相似文献   

18.
陈科  王云 《中国审判》2010,(4):63-64
与普通消费侵权行为相比,时下买房先交定金、买车被搭售保险、酒店12点前退房等诸多消费“潜规则”,在房地产、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盛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消费与内需的扩大,成为最大的不公平。专家指出,我国应加快相关行业规范整顿,还百姓一个公平正义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93,自引:0,他引:93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 ,而不应当包括单位 ,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的问题 ,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但对于医疗关系 ,并不一定要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律与生活》2010,(15):4-4
从2010年7月1日晚起,以打假出名的科普作家方舟子在微博中以多项证据指出,中国第一职业经理人、“打工皇帝”唐骏的“美国加州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和“卡拉OK打分、大头贴照相机”两项专利以及个人创建公司的经历均系造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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