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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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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宿伟伟 《山东审判》2005,21(6):86-87
一、我国关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一)我国宪法中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使得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地的农民和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受到的损失在宪法层面得到保护。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这些规定都表明,公民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2.
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宪法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集合 《河北法学》2007,25(8):56-58
在公民的基本人权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对财产权的尊重构成了宪法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规定当然也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世界相关国家宪法关于财产征收征用的公共目的、正当程序、补偿及救济等主要内容的分析,结合我国特殊的土地权利市场,指出要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实现征地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首先必须在宪法层面完善土地征收征用条款,解决宪法框架内征地制度法律设计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3.
(接上期)(二)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一个通俗而难解的话题。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不动产,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和界定主体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综合国内外立法状况,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并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可以较为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使不动产的征收符合公益目的。  相似文献   

5.
土地征用的法律分析——以"公共利益"的目的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当前土地征用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无不与我国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公共利益"不同理解致使土地被征用后得不到公正补偿,而且对征收权也没有形成对土地征用权的制衡和有效的司法限制和补救,这些都使得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成了某一特定部分群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经过修正后的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0条第3款);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征收或征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至关重要。以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7.
应松年 《中国法律》2010,(3):3-4,58,59
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 一、在适用范围上与《宪法》和《物权法》相统一 宪法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也规定,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财产都要以公共利益作为支撑点。而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征地条款作了历史性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从维护群众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不受侵占,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真正地达到政为民所立,情为民所系。  相似文献   

9.
尽管我国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在宪法文本中增加“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文,试图在宪法中确立财产权保护原则,并对侵犯财产权征收和征用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但其全然没有通盘考虑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宪法文本中缺少对税收权力制约的规范,成为财产权保障之公然缺口。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财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传统财产征收理论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我国的财产征收制度经历了由计划性征收到市场性征收,由财产征用到征收、征用并存的发展演变,目前不仅存在着基本概念不清、征收目的偏离公共利益、政府滥用行政征收权等普遍性问题,尤其是对于财产权过度限制之现状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规范,致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常常遭受过度限制或者长期侵占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因此,学界应该以不动产准征收制度的建立为契机,直面我国财产征收的现实问题,将重构中国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作为当前财产法研究的中心任务。  相似文献   

11.
重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繁衍的物质基础。土地征用作为一种涉及农民土地重大权益的措施,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的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由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已经转变,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凸显,在现实中暴露出制度绩效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2.
论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界定及相关制度重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从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着手,对我国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相关制度评价。同时,笔者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一般解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地区)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进而,试图在这一指引下,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征收与征用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各有不同的概念内涵;财产权过度限制应给予补偿,且纳入征用制度为宜。公益征用包括三类:第一类指国家在平时暂时使用或占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为普通征用;第二类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临时征用或调用集体或公民财产的情况,为紧急征用;第三类主要指财产权过度限制,为管制征用。  相似文献   

14.
土地征用公共利益是前提,行政职能是手段,但我国的土地征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要建构我国科学合理的土地征用制度,就必须严格准确地界定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建立健全公平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张千帆 《中国法学》2005,3(5):36-45
本文从美国政府征收权的渊源以及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的原始意义出发,探讨了“公共用途”的宪法概念在美国判例史上的嬗变及其最近的发展趋势。文章指出,由于“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是极难界定的概念,法院难以发展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对征收的公共利益之保障主要在于立法控制而非司法限制。根据民主原则,法院高度尊重立法判断,凡是议会决定符合公共用途的征收一律被认为合宪。在这个意义上,议会是一个“公益机器”,通过民主代议自动产生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决定。文章最后建议,中国应该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蕊 《河北法学》2004,22(10):40-44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是导致房屋拆迁实践中种种问题的渊薮。尤其是此次修宪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补偿原则的缺失,使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原则在宪法层面上缺乏依据。在房屋拆迁方面,上述不足将公民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造成至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严格规制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应当是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原则,也应当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核心原则。其中,拆迁补偿方式中, 原址产权调换在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以原址产权调换为原则,来确定拆迁补偿方式或金额,并以此为房屋产权人户提供多种安置补偿方式,是当前解决拆迁纠纷的现实之举。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将原宪法中的"征用"概念一分为二,拆分为"征收"与"征用"。此后,在我国现行法上,"征收"与"征用"就成为两个平行的法律概念,两种并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从制度构造还是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法上的"征用"概念都不能成为"征收"之外的一个独立概念和制度。"征用"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征收,即"部分征收",因此"征用"只是从属于"征收"的一个下位概念和制度而已。  相似文献   

18.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9.
私有财产权与法律改革--1978-2003中国法律改革史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1978年至2003年的法律改革是围绕着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来进行的.私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私法财产权,公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公法财产权.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的结合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第22条修正案同时规定了私法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是对中国25年法律改革的概括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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