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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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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2.
王俣璇 《法学论坛》2020,(2):108-118
传统的逆向选择模型将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归因于需求端的认知缺陷;共谋模型将低质量维持原因解释为供给端的共谋,为反垄断法介入提供依据。格式条款标准化的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应满足《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与效果要件,采用一般举证规则作为分析模式,由原告证明其"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形式及反竞争效果。形式要件以"形式与反竞争效果的尽可能耦合"为逻辑起点,应基于市场力的持久性与显著性标准加以重构。反竞争效果要件以对竞争的实质限制为标准,参照美国法实践,可通过质量或交易自由限制路径证成。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引入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但与之前相关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规定存在冲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欧盟“安全港”制度的错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欧盟“安全港”制度与其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一脉相承,在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评估”和“积极效果评估”两个阶段,各存在一个“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的性质分别属于损害排除机制和集体豁免机制。我国现行相关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分别借鉴了欧盟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安全港”制度,这是导致制度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实践看,这两种“安全港”制度在我国当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着眼于现行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反垄断法》授权其确定“安全港”适用条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么为转售价格维持增设额外的适用条件,以更好适用“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4.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围绕MFN条款产生的垄断行为逐渐引起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关注,已经涌现出如“苹果电子书案”“亚马逊电子书案”“在线酒店预订(OTA)案”等典型案例。由于MFN条款具有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各国在规制MFN条款垄断行为过程中面临着适用原则选择、违法性认定依据选择和责任追究等多重分歧和困境。在市场高度集中、信息高度透明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涉MFN条款的垄断行为可能更易达成,危害性也可能更为严重。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形成对涉MFN条款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体系和追责机制,防范和减轻MFN条款引起的限制竞争效果。  相似文献   

7.
现行的《反垄断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仅用第37条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条文对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垄断界定比较模糊,并未作更进一步的规范。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不确定、可反复适用、不可诉等特点,其导致的抽象行政行为垄断所造成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要远远重于具体行政行为垄断。  相似文献   

8.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当然违法"的争论焦点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垄断协议"的问题。通过审判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上海高院认为垄断协议应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并不当然违法。对此,笔者全面考察《反垄断法》第14条后,认为列举项本身构成垄断协议,因此作为列举项之一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当然违法。上海高院的结论有三处欠妥: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含义;对《反垄断法》宗旨的理解太过片面;削弱《反垄断法》权威的同时,使行政机关陷入执法的窘境。  相似文献   

9.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尽管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可以使州和地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于反托拉斯法,但州行为理论的适用存在诸多限制,美国法院也十分注重对州及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的意图进行控制。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突出《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10.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1.
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相似文献   

12.
王玉辉 《法学》2023,(2):148-164
我国《反垄断法》新设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适用范围窄、行为要件不明确、与其他条款协调适用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当遵循统一性、周延性和区分性原则,重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体系,以涵盖非行业协会型经营者团体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明确组织帮助的作用对象为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表现方式为组建、策划、指挥、发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上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或危险且行为与结果具有促进因果关系的行为要件。同时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责的价值目标,建立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等协调适用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3.
对企业间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而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进行限制竞争的活动是最容易形成企业联合行为的。由于行业协会的特点,使其反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反垄断法》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协会功能发生偏差的现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但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并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中国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山  黄勇 《法学杂志》2012,33(10):144-149
企业联营可能带来能够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的整合,又可能损害竞争,因此一直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议题。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协议的规制,欧盟和美国两大法域各自形成了一套规制模式。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专门的规定,企业联营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规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应当立足于现行规定的解释,结合成熟法域的反垄断法经验,从适用模式、规制对象和竞争效果评估三个层面缕析,建构企业联营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15.
袁媛 《法制与社会》2011,(1):166-166
我国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中许多重要概念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界定,尚需作深入的学术探讨,以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行政活动提供参考标准。《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有清楚的界定,对经营者集中只规定了申报标准,但却未规定审核标准,即未对何种集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具体的规定,而这一概念是反垄断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本文不做涉及。  相似文献   

16.
傅智文  王淇 《法学杂志》2005,26(1):36-37
《反垄断法草案》的公布说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阶段,但是本草案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仅对草案中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做出一点简单的评述,并给出自己的建议。一、关于一般性条款和适用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一个最重大的问题,就是缺少对一般垄断状态的规定。一般性条款的缺失,会使反垄断法很快就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中应当规定:任何妨害或者威胁我国良性竞争秩序的力量和行为都应予以排除。同时在垄断的定义中应当加入兜底条款。理由非常简单,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出现的垄断形态是法律规定的四种,但是…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商业银行亦有可能发生。本文着重讨论了其中第二种,即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已不适应现实需求,其在垄断协议定义上存在涵盖过宽问题,应当将其严格限定在实质性排除、限制竞争的范围内;其在垄断协议的分类上存在划分过于简单化问题,应当在目前所作的分类基础上引入一个兜底条款;其在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上存在意思表达不明问题,应当对自身所持的态度作出精确阐述;其在维持转售价格的规制上存在因噎废食问题,应当将重点放在其被滥用情形的防治上;其在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上存在应对机制不全问题,应当通过科学的安排对相应情形加以补充并作出指引。  相似文献   

19.
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的规制效果,并进一步阐述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未来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绩效,促进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制定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宜采用分立式 ,反垄断法的规则内容应当包括 :行政垄断行为 ;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若干领域。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应为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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