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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民事立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探讨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论述了对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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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维护交易安全,保证财产秩序等方面,越来越突显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成为专家们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拟从时效制度入手,分别论述诉讼时效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并以取得时效制度为重点,以期构筑起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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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因而使该制度成为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我国《民法典草案稿》将取得时效规定在草案的总则中,无疑,这一在我国民法中确立取得时效的地位之举,值得肯定,其重要性也无须赘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并不需要善意。其客体包括所有权及所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知识产权不适用取得时效。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稿,通过批驳反对者的意见,指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对取得时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客体的探讨,以有益于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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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 草案首次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草案借鉴了各国(地区) 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经验, 用三个条文专节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其中有突破创新的地方, 比如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期间等; 也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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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源自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如今已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而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至今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取得时效制度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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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取得时效完善民事立法冯学智何志春时效制度,是指当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建国以来,对于取得时效一直持否定态度,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和承认消灭时效。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是时效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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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其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2):16-17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对利益偿还请求权应适用民法上时效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消灭时效的客体和功能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等角度来看,利益偿还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在票据法上应有所规定,并且,它是一种短期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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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3):59-63
取得时效制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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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传统民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本文区分了客体和效力的不同,廓清了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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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时效是指因时间的推移(到期或届满)而取得或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规定。举证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举证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但有证不举或逾期举证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不予采信的一种制度。本文仅对民事、经济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益于当前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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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15(6):74-78
劳动仲裁实践中 ,对我国劳动法规关于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点、中止、中断及最长时效规定的适用存在不同认识。从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发 ,确认现有法规中关于时效起点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并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止、中断及最长时效规定的欠缺进行补充和完善 ,对于建立科学实用的劳动仲裁申诉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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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61-62
取得时效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对其作出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阐述了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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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排斥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上述规定由于与现实的司法操作存在一定隔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问题。从域外立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种安排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和避免义务人不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积极意义。我国应全面认知墨西哥立法例,且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适当时机调整《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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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30(2)
我国量刑幅度变更后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未有恰当解释。时效溯及既往源于自身实体法、程序法的双重属性,同时一定程度地依附于量刑的溯及力。溯及既往的前提是时效仍在进行不能终结,因此时效溯及既往与其停止计算的时间点息息相关。以公诉为终期的时效因对超期羁押的限制作用,对时效目实现的推动作用,对立法协调的印证作用应当受到立法的青睐。我国应当对时效制度的立法进行改造,将公诉规定为时效的终期,以确定时效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还在进行;并对溯及力明文加以规定,适用最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时效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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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新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66-68
劳动仲裁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 ,失去仲裁胜诉权 ,但不必然失去胜诉权。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应视为时效中止 ;如果在时效进行当中出现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事实 ,就必须停止时效的进行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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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是我国新出台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突破,它对于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均有重要意义。但宥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针对此情况,作者试着总结出我国地役权的完善方向,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范围的扩大,主要是不动产承祖人的主体地位问题。作者认.为,应赋予不动产承租人的主体地位。第二、时效取得地役权的设立,作者认为先在地役权上设立时效取得制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空间地役权的设立。作者认为,有必要单独设专备对空间地役权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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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时效包括并联之诉的请求时效和单独之诉的请求时效两种。对于并联之诉的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对于单独之诉的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为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的两年,这一规定既缺少明确的确认程序的配合,又不符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惯例,过于笼统。确认违法之日起算请求时效的规定方式反映了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过于考虑国家权力的自主性,部分牺牲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的易操作性,从而成为赔偿请求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