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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主要限于法定行政程序,而对非法定行政程序有所忽略。非法定行政程序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程序,它虽具有弥补法定程序不足的功用,但也容易滥用因程序裁量权而忽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非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违反该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之情形,法院可据此撤销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请求审查权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拓展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范围,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其他相关权利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能够对行政权的控制从立体上展开。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它是为了使我国行政法治更加理性。因此,原告这一权利的实现有着较为复杂而具体的路径,仅仅从诉权的角度或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很难将其厘清,原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应当通过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认可司法建议权,终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路径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彭情宝 《人民司法》2012,(9):98-100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4.
一、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特点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之诉,又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诉的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赔偿、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 ,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 ,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行政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约束行政权的运行、提高行政机关效率的多种功能。我国法定程序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规则,在例外情况下还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未制定之前,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法律后果的规定,根据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来重新设计梯度式的诉讼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救济法的角度推进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程序法治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7.
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权的确立,是建立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诉权,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授权,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做为被告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然行政机关是当然被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则是当然原告,进而把《行政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在其起诉的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法院受案范围、诉讼期限等)时,才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具备资格的人,则不存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当然,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不意味着有起诉资格的人必定胜诉,因为是否胜诉取决于案件的实质内容和实体裁判。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这是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行政关系的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但是,现行许多行政法规对行政关系相对人的表述,与行政诉讼法不一致。如环境保护法规、资源管理法规、商业行政法规都没有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为该行政关系的相对人,而是把“单位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规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  相似文献   

11.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颂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省为全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单位之一。一年多来,我省各试点法院积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各试点法院针对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勇于实践,积极摸索,初步积累了一些办案经验。 依法审查立案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审查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程序。各试点法院为了保证原告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其滥用诉权,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对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与程序,以及  相似文献   

14.
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社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人和直接起诉人三种作用 ,第三种作用尤其重要。行政诉讼法应赋予社团原告资格 ,使社团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在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益性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没有特定相对人或相对人无起诉资格的行政案件中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5.
马雪涛 《法制与社会》2011,(22):157-158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行政程序违法纳入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及其重要的法治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归纳整理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类型和样式。  相似文献   

16.
黄涧秋 《法治研究》2016,(5):112-122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相似文献   

17.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不同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受案范围部分,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外(第12条第2项);在证据部分,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2条);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53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第一,原告起诉时不得针对抽象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审查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法院针对不同层次的抽象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抽象行为,有的具有审查权,有的则不具有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规定 ,肯定了程序违法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关于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规定仍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事实上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 ,性质差异较大 ,目的也有所不同 ,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应该区别不同性质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而建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 1 )区分程序违法的情节轻重。根据程序违法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公开、回避、通知、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决定必须标明的内容等程序制度是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违反这些程序制度 ,将…  相似文献   

19.
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 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 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 “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 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 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 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 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相似文献   

20.
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客观诉讼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法院仅仅就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德国的规范性审查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主观诉讼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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