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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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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二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出现了法定事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本文就该两种“拒绝辩护”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即自己行使和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而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方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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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面对国家控诉机关的追诉,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其权利存在被侵害的极大风险。而辩护律师犹如被告人的眼睛和嘴巴,对于实现控辩平衡,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出现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等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形时,被告人迫切需要有能力、敢仗义执言的律师为其辩护。而作为产生辩护律师的指定辩护程序此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不幸的是,我国的指定辩护程序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导致指定辩护的功能受损,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甚至成为被告人一项虚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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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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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被告人能否拒绝指定辩护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被告人自治权的尊重,确立了独自辩护主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辩护人具有司法机关之属性,确立了强制指定辩护主导模式;基于多元诉讼价值平衡观的考虑,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确立了附条件的独自辩护主导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能否拒绝指定辩护问题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情况分别采用强制指定辩护主导和被告人独自辩护主导两种不同的模式。这一方案总体可行,但还可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精细化地平衡被告人自治权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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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3)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形成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甚至造成一些案件错判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辩护人。”立法上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他们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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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4 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 ,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 ,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制度 ,加强对被告人之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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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本位观下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障的理论依据包括:心理学理论,即社会遵从理论;社会学理论,即国家亲权理论;法学理论,即犯罪容忍理论。我国未成年被告人权益保障存在诸如羁押措施使用过多、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难以落实、指定辩护有效性欠缺、社会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差、审判方式的特殊性不够、不公开审判原则贯彻不彻底等问题,表明教育关怀不足。为此,应当建立保释制度、严格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保障指定辩护的有效性、完善社会调查制度、适用特殊的审判方式与程序、建立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以增强未成年被告人权益方面的教育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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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覆盖范围显著扩张,对其实效性的考察将同时具有理论检视和政策评估的双重意义。从首批八个试点地区的抢劫罪切入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部分地区的指定辩护率在试点之后大幅上升。然而,倾向得分匹配的定量分析揭示,指定辩护律师无论是在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还是在量刑结果上,都没有显著改善被告人的处遇。在部分试点地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显著弱于委托辩护的律师。质性访谈的结果揭示,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律师的报酬激励不足以及辩护经验和技巧的相对匮乏,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指定辩护中辩护效果的实现。同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法律援助案件激增,进一步加剧了指定辩护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紧张程度。上述实证研究发现能够为新时期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循证式”的政策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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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分为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在指定辩护中又有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之分。我国刑诉法27条第2款把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纳入了应当指定之范围,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呢?我国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盲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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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必要的。但我国的指定辩护还存在着辩护介入时间过晚;指定辩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指定辩护形同虚设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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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淮北市法律援助中心、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指定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与完善的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且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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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李纵坤辩护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具有律师身份从事律师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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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学理上称之为任意指定辩护,其特点是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法院有是否指定辩护律师的自由裁量权,不指定辩护律师亦不违反程序规定,故而不少基层法院对此类情况没有指定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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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阐明,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三款也规定了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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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定辩护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厚此薄彼”的规定,即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而在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确有经济困难、年龄未满18周岁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则不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应确立指定辩护制度。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说明获得律师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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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重申的原则。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落实,我国建立了指定辩护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新修订的《律师法》还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甚至为此不惜实质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不过,我国刑事辩护尚未臻完善,当然谈不上已可止于至善,实际上,它还有很大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空间,其中特别重要的一项,就是强制辩护制度尚未得到确立。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有待完成这样一个转变:由任意辩护转变为强制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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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从诞生初始,就是为了保障被控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法律正义因为当事人的个体差异而有所扭曲。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大规模修改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指定辩护制度的规定,仍旧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本文立足于比较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指定辩护的规定,希望通过分析德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优点,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