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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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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圆 《研究生法学》2010,25(2):69-74
审级制度体现的是司法体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衡平,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审级的经济性进行分析,着重论述了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审的经济性、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以及二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在法律经济上的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2.
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3.
本文拟通过评析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的立法目的,结合我国与域外价值理念上的差别找到制度运行的困境.通过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逻辑探寻一审终审下小额诉讼适用率低之原因.最后笔者希望能够对于修正一审终审的审级效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原告选择适用,被告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适用一审终审,对于法院主动适用以及原告选择适用,被告拒绝但又最终适用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同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推动调解先行,最大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马家曦 《华中电力》2023,(2):119-133
司法解释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申请参加,但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并强行合并裁判,却不能兼顾程序效率与安定。其原因在于我国实务试图折衷苏俄与大陆法系模式但忽略了其关键设计:苏俄民事诉讼虽然奉行第三人参加后本诉必须重新审理的原则,但禁止一审判决做出后的参加申请;大陆法系普遍允许诉讼终结前申请参加,但奉行本诉继续审理的原则。现行立法未限制二审参加,我国应当放弃重新审理模式,采纳本诉继续的原则。参加之诉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或者由二审法院移送管辖,二审原则上应中止本诉等待参加之诉确定,或者在参加之诉也到达二审时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受到被参加一方当事人诉讼状态包括二审失权的限制,但如果同时受到既判力、执行力或形成力的扩张作用,二审中仍可以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行为。后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其诉讼实施的缺陷排除参加或预决效力,恢复主张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5.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法的最重要的价值,为了保障其公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立了二审,有的国家在二审之外另有救济制度;为了保证效率各国对各审级规定了审限。不必要的再审对一审或二审的判决权威和审判效率构成了威胁;不当的二审也对一审的效率和权威形成了诉讼技术上不希望的缓冲,于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受到折损。民事上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实际存在,以及本文建议设置的与其配套的其他制度,会以立法的方式排除不必要的再审,减小二审对一审效率的副作用,同时提高二审的效率。  相似文献   

6.
刑事简易程序和审级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简易程序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而审级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其效率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一审终审强调效率优先,二审终审强调效率和公正并重,三审终审则强调公正优先。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使得简易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难以凸显。因此,有必要改造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制度,使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效率价值目标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7.
张晋红 《河北法学》2005,23(8):101-104
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杨清  田韶华 《河北法学》2006,24(2):34-38
审级制度对于保障权利意义重大,从宪政角度看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权力规制功能.目前我国审级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二审程序权利保障功能弱化,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被搁置,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定位失当等问题,形成了在司法资源、司法公正、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方面的负面效应.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错位.为此,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级制度改造建议.  相似文献   

9.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广义上强调审判独立、罪从判定,狭义上强调针对一审程序的“以庭审中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适当弱化检察机关的一审审判监督职能,同时强化二审监督职能.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二审监督范围立法缺位、独立性缺乏、程序不健全、抗诉理念偏差等问题,应从提升诉讼质量、推行抗诉说理、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拓宽监督范围以及健全配套措施等方面努力提升审判监督的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审级控制的进路消除民事案件的同案异判,有利于在更广层面和更深层次上制度性防范因自由裁量权规制不力而导致的权力寻租,使司法权影响下的社会生活更接近宪政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特殊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将其一审管辖权统一上提一级;实现一般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取消裁量型发回重审和调适法定型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会受到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之改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审级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审级利益。建立合理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行政诉讼审级制度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考察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审级制度,考察域外国家之德国和法国的审级理论与实践,结合当前的现实要求,认为提高审级,将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改善为二审终审制为原则,三审和一审制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级制度是比较合理的。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各种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数量也一直在快速增长。从1999年开始,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开始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工作,体现了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关注,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终于修订颁布,正式规定了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目前的小额诉讼程序总体来说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因此也就产生本文的讨论意义,在阐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背景,将其与简易程序进行比较从而有利于更了解这个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同时,对我国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进行探析并进行了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将当代世界二审上诉模式划分为普通法模式(有限审查制)、大陆法模式(续审制)和社会主义模式(指导性审查制),介绍、比较和分析了三大模式的结构、功能、优劣及背景,重点分析了诉讼理念、价值取向和功能设定对于社会主义模式在遗传大陆法系模式上诉结构时发生变异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审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中系统地设计二审上诉程序的总体原则:即“开前门,关后门”———放宽一审程序,抑制上诉程序,力控三审程序,原则上关闭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西方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①。因此,从与三审终审的比较来看,我国的二审终审显得“瘦小”。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再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也比较简单,仅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却异乎寻常的“肥大”,不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种普遍救济制度的“瘦小”与特别救济制度的“肥大”,不仅影响了视觉上的美感,更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得到解决。在我国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浪潮热不可挡的大前提下,检讨我国的民事审级与再审制度并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来平衡二进行的关系,便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证人出庭是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对审前及一审程序中已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极为严苛,对新证人的审查较宽松,尺度不一,操作随意.二审法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从根本上取决于二审程序的诉讼构造.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一审程序事实调查功能,明确二审监督救济审的特点,构建“锥形诉讼构造”更为合理可行.为此,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标准需再调整.以一审程序的实质化审理为前提,通过立法彻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切断侦查卷宗对裁判的影响,坚持诉权对出庭必要性审查的制约,压缩二审证人出庭的程序裁量空间,限制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以更谨慎的态度调查二审新证人,实现一二审程序事实调查职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7.
潘剑锋 《政法论坛》2012,(5):99-113
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进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民事程序制度的新一轮飞跃。通过对现行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状况进行梳理和反思,以现已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和比较法资源为背景,在宏观层面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通常程序与非通常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在微观层面,选取非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审级制度、级别管辖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再审启动频繁化、简易程序多样化等问题为切入点,解析相关联问题的深层成因;在理念层面,以程序基本原理、功能定位和角色界分为依据,以"明晰现状、发现问题、剖析成因、探寻对策"为逻辑线索,以"具体制度要素、制度相互关系、体系衔接协调、价值与目的契合"这一系统论的理路为指引,尝试为一部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民事程序法典的形成提供理念和技术层面的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 ,其基本功能有二 :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 ,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 ,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 ,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19.
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在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及改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朱福勇 《法学杂志》2007,28(6):121-123
确立有限度的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史上的里程碑.由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过于严格,无法兼顾诉讼效率与公平及案件实质真实的发现,且与之相适应的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配套制度未进行有效整合,导致实践中运行不畅,对当事人法益保护不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比较域外立法,结合审判实践,以发现案件实质真实为视角,反思我国有限度的证据失权制度,对其加以改进与完善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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