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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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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讨论一】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刊登的刘某一案,在定性上分歧较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仅属挪用公款性质,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现浅述如下:  相似文献   

2.
1998年11月,李某盗窃王某1997年7月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的南方55型摩托车一辆,后案发被逮捕。李某家属通过关系找到王某,请求王想办法减轻李某的罪责。王遂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自己填写的一份1992年购车的发票,并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系1992年7月购买。据此,县物价所将该车折旧后估价为900元。此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检察机关识破,后经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价为3550元。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干扰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理由是:第…  相似文献   

3.
对《人民检察》第3期编发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王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本单位资金,下同)的故意,也不具有贪污(侵占,下同)公共财产之目的。按照民法理论,债是一种处于动态中的财产流转关系,只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主体就可以变更。王某在擅自以冶炼厂货物抵偿其个人所欠李某债务的同时,自已又出具了一张3万元货款由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料入账。虽然这一行为不符合债的转移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但其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还是存…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一、王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系将单位应收货款冲抵个人债务,应同挪用公环的行为。但是,与纯粹的劝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又有一定的区别。究其实质,不难看出,这笔货款难以收回是因王某的无效民事行为引起。王某是单位职工,无权自行处分单位货款,更不能私下与李约定冲抵个人债务,其擅自转移单位债权的行为无效。二、王某的行为如称得上锁用的话,也属于挪用了扭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款。在事实上,王某并没有挪用一分钱公款。由于王…  相似文献   

5.
一、案清简介1995年4月15日,20岁的蒋某在赌博中输掉了刚发的工资500元。蒋某害怕回家无法交待,便向赢者王某索要此款。王某不给,蒋某即打王某右眼部一拳,从王某衣袋内抢回自己赌输的500元而离开。后王某经法医鉴定为:右眼视网膜撕裂伤,属轻伤,系外力所致。二、分歧意见及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蒋某偶尔赌博,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蒋某也没有占有他人财产和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仅是为抢回自己所输的赌资,致人轻伤是蒋某没有预料到的,是过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所以蒋某…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该法条的罪状依据行为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将这一犯罪设定为三种并列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及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然后再对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作出挪用数额、挪用时间的区别规定。其立法原意在于反映不同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对于定罪的影响。法条的罪状内容表明:立法者认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该行为的危害性已达到应当以犯罪论处的程度,故不再对挪用数…  相似文献   

7.
这起挪用公款案的数额如何确定?编辑同志:有这样一起挪用公款案:王某在1991年7月挪用公款3000元归个人使用,同年11月王将款全部归还。1992年7月,王又挪用公款1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1993年4月案发时未归还。请问:王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是以1...  相似文献   

8.
蒋毅 《中国检察官》2013,(12):40-41
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0日,王某因醉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上诉期间,王某逃往外地打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对王某决定逮捕。王某擅自外出,严重违反取保侯审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取保侯审,依法逮捕。第二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第三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相似文献   

9.
《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一,王某系集体企业职工,符合该罪在主体上的规定。第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货物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本单位的货物抵偿其欠李某的债务,挪用本单位的贷款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不退回,且数额巨大。第三,在客观上,造成了本单位长期不能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了…  相似文献   

10.
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数额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超过3个月未还,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某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伐林木罪,将王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将王某以故意伤害、盗伐林木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接到起诉书后,认为检察院对王某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有错误,遂以不服检察机关对王某寻衅滋事行为决定不起诉为由,要求检察机关复议。请问: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漏诉”的案件事实要求复议?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商长发商长发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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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3)
对上述盗卖技术图纸一案,我们也进行了讨论,对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是商品”。技术既然是商品,那么就有价值,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有价值的东西是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当定为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采用秘密的手法窃取有价值的东西,应当定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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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局1999年6月建造办公大楼,基建科的王某负责材料采购工作。通过王某朋友介绍,某集体性质的建材装潢公司先后做到了一百余万元业务。在业务发生过程中,该公司始终没有给予王某任何好处。2000年7月工程全面结束后,该建材装潢公司经理孙某辞职与朋友合办了另一家建材门市部,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以借为名向孙某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分歧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王某索要3万元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建材装潢公司并没有与王某事先约定工程结束后要给王某好处,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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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奇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构成犯罪。我同意前一种意见,即谭奇炳的行为未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犯罪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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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牟3月29日,本县某邮电局职工王某在县工商银行第三储蓄所以化名开了一本活期存折。同年4月5日,江西省某公司电汇款25万元给本县某公司,汇款电报到本县邮电局后,王某(本县邮电局职工)将原电报篡改并伪造一份电报送到本县工商银行,县工商银行根据电报内容将25万元汇至本县工商银行第三储蓄所王某化名户头上,后王某先后分几次将25万元全部取走。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伪造了假电报骗取了公共财物。另一种意见是,王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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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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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 2001年第 1期《监察顾问》刊登《王某是否应受到处罚?》,在该案中,王某擅自指令公司财务部人员为刘某办理 500万元承兑汇票并出具垫资介绍信,给公司造成 600万元巨大损失。案例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参与讨论,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大体是两种:   一、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湖北省老河口市纪委审理室,江西省铜鼓县纪委监察局何荣先,福建省宁化县纪委邱智辉,安徽省明光市纪委监察局刘家智等。   二、认为王某的行为既违纪又违法,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并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江西省铜鼓县纪委监察局何钦仁、谌峰,江西省泰和县纪委胡启荣,江苏省扬州市纪委于瑞华、殷立琴,湖南省武冈市纪委吕中行,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纪委杜伟建,福建省政和县纪委郑益言,湖南省道县纪委唐新秋、杨安良,四川省开江县纪委监察局庞佑凡,湖北省利川市人民医院肖南华,四川省新龙县纪委张志彬,重庆市纪委贾爱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察局乔俊杰等。因篇幅所限,其他读者来信的观点和姓名本刊不再一一刊登。   关于《王某是否应受到处罚?》这里特刊发本刊顾问组的意见,作为该案讨论的结论,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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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人恶意串通揭发重大案犯应不应视为重大立功宋纯新被告人王某于1993年11月29日酒后行凶杀人,被判处死刑,宣判后,王某不服,以不是故意杀人,有重大揭发检举行为,应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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