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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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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责任和证明评价这两种证明制度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当事人对其主观的证明责任的充分履行,可使法官的证明评价活动更加顺利;而当事人客观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为法官证明评价活动减少负担。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事实是否履行了证明责任,是由法官通过证明评价来判断的。  相似文献   

2.
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得到证明时所把握的标准,证明评价是法官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已经达到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一种活动.证明标准的设置越科学,法官证明评价的活动会越顺利,反之则越困难,从而拒绝裁判或者绕开证明问题进行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官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承担更多的或较少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或者通过适用或不适用客观的证明责任规范,来抬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中,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都有着进一步主观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较高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当事人要承担较重的主观的证明责任,较低的证明标准则意味着当事人所承担的主观的证明责任较轻。证明标准的高低,也影响着事实被认定为真、认定为伪和认定为真伪不明的可能性。从实践的情形来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在功能上有着接近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阎朝秀 《河北法学》2006,24(12):152-159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相似文献   

5.
黄永 《政治与法律》2003,28(6):107-112
大陆法系以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辅之以被告人的证明必要,而以客观证明责任为主;英美法系以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而以提出证据责任概念为主.两大法系证明责任概念之间存在深层的差异,而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陪审团制度和法官审制度以及犯罪构成方面的差别.  相似文献   

6.
对证明责任的解释有主观的证明责任与客观的证明责任之分.尽管客观证明责任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一统天下,但实务界在使用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时,几乎都是从主观证明责任的含义上使用.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法院裁判的视角解析证明责任,将证明责任定性为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客观证明责任揭示了该制度的本质,但主观证明责任对该制度的说明简单明了,客观证明责任则复杂、曲折,这是立法、司法解释、裁判文书无法使用客观证明责任概念的原因.主观证明责任在诉讼实务中的适用率远远超过客观证明责任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为了胜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法官为了裁判而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内涵进行研究,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说服责任。尽到说服责任意味着完成了证明责任,否则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当事人的胜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中大案"为引子分析证明责任与法官自由心证。  相似文献   

10.
刘鹏 《山东审判》2007,23(2):75-79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为法官预置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理论装置和方法论,具有证成法官裁判正当性的重要功能。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其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辅助法官裁判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相似文献   

12.
刑事程序法以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刑事实体法以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证明以犯罪事实为纽带紧密关联,相互影响。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勾勒和形塑决定证明方向,划定证明范围,依据不同要件的分类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证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实践中惯常性的证明困难倒逼犯罪构成要件就其结构和具体要素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引入绝对责任和客观处罚条件、构建阶梯型罪名、设立抽象危险犯、建立推定制度以及通过刑法解释合理缩减证明范围,将主观要件类型化为若干客观情节都是刑法为了满足证明的需要就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王春芝 《政法学刊》2011,28(3):32-36
辩护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据证实其辩护性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学界对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已有论及,对辩护性证明对象及其证明标准却鲜有研究,对辩护证明理论的全面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辩护性证明责任、辩护性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是辩护性证明理论中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它们是建构我国辩护性证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王亚新 《证据科学》2014,(1):120-127
本文考察了举证责任的基础概念、一般理论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这些概念理论的接受状况或程度,在此基础上展示举证责任倒置和减轻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及司法实务运作中的种种形态。本文不强调定义的精确和理论的新颖,而着力于尽可能紧扣我国民事审判实务的具体场境,去尝试系统地整理相关的基础知识。  相似文献   

16.
周洪波 《法律科学》2006,24(2):83-94
证据相关性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然而,我国学界对此却还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相应的也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如果将证据相关性放在证明标准的视野中进行审视,在证据相关性的概念内涵、知识建构方式及其法律控制三个方面,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应在重构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展开对证据相关性规则以及与此有关的诉讼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7.
量刑事实证明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玉萍 《证据科学》2009,17(1):15-24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量刑事实的构成、量刑证据、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以及量刑事实的运用等不同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的证明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18.
张弢  王小林 《现代法学》2005,27(2):63-71
从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缺陷的角度,借鉴英美法系以阶段性为特征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对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重构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19.
举下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内通行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模糊了举证责任的本来含义和法律性质,有必要在法理上进行澄清。举证责任虽有二重含义,但其本质含义应是客观举证责任,即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一种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转换的。  相似文献   

20.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 ,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 ,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诉讼从保护原告人的利益出发 ,需要为受害人特别设定证明标准 ,该标准并非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 ,而应当是低于民事证据法上的一般盖然性的特殊标准。在此思想指导下 ,围绕降低受害人证明负担的目标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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