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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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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的利益是行使诉权发动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为制止恶意诉讼的发生,必须准确及时识别当事人对其所发动之诉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明确诉的利益的含义和判断基准是有效辨别诉讼是否存在恶意的基础;而正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则是判断恶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关键。明确诉的利益的识别方法、强化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力、科学设置当事人的异议程序应是保障恶意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得以正确及时辨识之机制和措施。  相似文献   

2.
诉的利益是行使诉权发动诉讼的基础和前提。为制止恶意诉讼的发生,必须准确及时识别当事人对其所发动之诉是否存在诉的利益。明确诉的利益的含义和判断基准是有效辨别诉讼是否存在恶意的基础;而正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则是判断恶意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关键。明确诉的利益的识别方法、强化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力、科学设置当事人的异议程序应是保障恶意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得以正确及时辨识之机制和措施。  相似文献   

3.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一)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及其定义当前国内学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表述较为繁杂。有的直接将虚假诉讼行为称为"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据等方法,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①有的将两者略加区分,将其表述为“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指以损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为目的,一方当事人虚构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虚假的证据或隐匿证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民事诉讼,利用虚假的事实,借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自己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诉的利益判断关乎当事人诉权保障等私益与防止滥诉等公益之间的平衡.诉的利益因诉权学说的不同立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本案要件与诉讼要件之争.由民事诉讼审理的阶段化构造及诉的利益本质属性出发,可以推演出诉的利益应当属于关涉诉之合法性的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将诉的利益错误定位为起诉要件,由此引发了侵害当事人诉权等一系列问题.现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诉权保障及滥诉防止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将诉的利益定位为诉讼要件,并且基于制度功能与评判标准的双重考量完善其裁判方式,进而为立案登记制的转型创造可能.  相似文献   

5.
诉的利益是指运用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权益救济的必要性,其消极功能在于限制原告滥诉、消除被告无端应诉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其积极功能表现为促进实体法上未得到明确肯认的权利和利益的形成。诉的利益所具有的这种积极功能与现代服务行政条件下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进而也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提供了依据。事实上,通过对起诉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进行衡量和判断还可以有效防止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的滥诉。  相似文献   

6.
论诉的利益之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对诉的利益之判断,无论对于保障诉权还是防止滥诉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他判决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诉有诉的利益,法院必须进行审判,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诉的利益具有抽象性,法院对诉的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从原告、国家、被告三者的立场进行考量,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诉的特点甚至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  相似文献   

7.
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旨在损害被告或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其区别于恶意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程序。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不能随意否定当事人的诉的利益,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需要建构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诉讼模式。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要努力追求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最大平衡。对诉权的审查应由事前规制向事后监督发展,并建立恶意诉讼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检察权监督模式的转变,同时对审判风险的控制要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在最大限度内认识恶意诉讼的本质特征,有效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8.
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明确诉讼方向、防止突袭裁判及彻底解决纠纷等目的,法官应就若干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甚至自相矛盾时应进行释明,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释明,在法院变更案由时应释明,在原告没有诉的利益时应释明,在例外情况下超请求裁判时也应进行释明。这些释明可让原告及时调整诉的声明,使原告正确列明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后的案由充分争讼,还能避免可能的后续诉讼。如是观之,首例冷冻胚胎案中的释明还有进一步充实之空间。  相似文献   

9.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虽然规定了起诉必须得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对何谓“具体”进行解释,也没有对诉讼请求是否满足“具体”之要求提供判断标准。实际上,“具体”就是要求原告根据诉的种类,对追求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及内容予以明确化和细化。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的标准则需要根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分别确定。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判断标准相对容易,给付之诉的判断标准则比较复杂。  相似文献   

11.
论代位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正当当事人理论发展的眼光,从"直接利害关系说"到"管理权说",到诉的利益理论,提出了"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从而成为代位诉讼当事人适格的基础的理论观点;本文还对被代位人在代位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其他问题进行了理性剖析和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2.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用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有效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之加以完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选择上,应当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状况决定适用顺序;为了保护案外人的程序利益,应当在起诉条件上作适当放宽;为了有效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用,在起诉主体方面应当有所突破;出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考虑,应当不允许对生效裁定提起撤销之诉,且要限制对特殊类型案件提起撤销之诉;此外,还应当允许当事人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3.
诉之利益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 ,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简单说 ,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 ,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 ,诉之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 ,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14.
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诉的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15.
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不足,应从理念上弱化原告资格防止滥诉的价值,明确其兼具程序性和实体性;以法律利益为基础构建行政私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同时设立公益诉讼,赋予公众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性,灵活把握原告资格的立法标准.  相似文献   

16.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的变更的限制过于严格.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宽松对待诉的变更.应准许一切仅就诉的声明所作的变更,准许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以基础事实不变为前提的诉讼标的的变更.对二审中诉讼标的的变更,也应考虑准许,但应附以条件:对变更之迟延有可责难性的原告应承担一审部分或全部诉讼费,承担对方在一审中合理的诉讼支出,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其他诉讼标的再诉.诉的变更的底线是诉的基础事实不变,但仍可有例外.  相似文献   

17.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的争议颇多,从争议的具体情况看,排除争议的第一步应当是明确当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基准,为讨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提供分析框架。第二步是在运用权利推定技术得出知情权应当受保护的基础上,对照原告资格的分析框架,在就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具体分析起诉人主张的个人权利是否存在及其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关联性,进而得出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18.
杨立杰  岳超 《工会论坛》2014,(2):105-107
未来行政法的走向趋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弊端,我国应秉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规则及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依据,构设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公益之诉、当事人之诉的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禁止判决作为预防性权利救济之重要方式,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之确立,是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之重大理论革新.但从该判决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禁止判决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明确禁止判决的适用条件、限定禁止判决的适用范围、拓展预防之诉的受案范围及增设临时禁止公开命令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对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类型的当事人范围作出的规定,具有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双重法理。以诉讼法的正当当事人、诉之利益以及当事人两造为视角,以实体法的特殊法律行为、公司意思、股东资格以及股权为基础,进一步明确被剥夺股东资格者具有决议可撤销之诉的提诉权且具有原告资格,出席了股东会会议但未对决议瑕疵提出异议的股东原则上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诉求各异的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及其当事人应列为共同原告,以此避免实体法规范忽视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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