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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解决实践中侵害平等就业权的就业歧视现象。在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是应当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并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二是应当对就业歧视概念作广义理解,三是未来应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现阶段救济程序的设计中,应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并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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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建设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业歧视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害.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反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尚欠缺完善的立法规制.本文指出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立足立法现状,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是禁止就业歧视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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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就业权在《就业促进法》中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及其排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权利,它既是生存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劳动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对农民平等就业权进行立法保护,既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我国《就业促进法》首次规定了农民平等就业权,但它在具体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没有涵盖农村劳动者;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缺漏较多、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不匹配。为了有效保护农民平等就业权,必须全面贯彻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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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3):89-98
残疾人就业是民生问题。我国残疾人在就业中经常遭到歧视,各类残疾人的就业率低,劳动保障程度差。已有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完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救济措施,导致形同虚设,故构建反残疾人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框架是我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迫切需要。本文关注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在分析国际条约要求与借鉴发达国家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的基本问题,以期健全完善我国的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律框架,提高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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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就业歧视及其公法规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就业歧视既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之根源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效益至上价值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就业价值理念两者之间的难以趋同,是当今法律面对的一种尴尬。国家对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公法意义上的规制是社会本位理念下的现代劳动法发展趋势之所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应作为完善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救济措施,以期消除就业歧视、引导和推动我国劳动就业市场健康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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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力市场就业环节中,雇员(包括求职者)和雇主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利益,用人自主权和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歧视现象所隐含的利益结构中最核心的内容。在分析这两者的法学基础上,本文剖析了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是如何有效地在就业歧视的例外性规定、举证责任配置、赔偿制度等方面平衡协调雇主和雇员各自利益的。针对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缺陷,作者就价值取向、适用主体、保护范围、救济途径、赔偿制度及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基础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和创新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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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歧视的判定还没有明确标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与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之间的冲突又如何来解决,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充分的分析了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满足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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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建立了劳动者特质、用人单位行为和特质与行为关联性三要素的定义模式,初步确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对象;建立了用人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两权对立的分析框架,初步奠定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依据;建立了旧的非法律调控手段与新的法律调控手段并存的制度结构,初步勾勒了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控手段。《劳动法》是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在当代的起源;它所揭示和规定的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规范生成逻辑,为追溯和评价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线索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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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平等保护及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社会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内在包含的就业平等权要求禁止就业歧视,因此禁止就业歧视是劳动权的题中之义。本文将以劳动权的平等保护为出发点,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形式,论述禁止就业歧视的必要性。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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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的年龄不属被劳动法禁止的歧视种类。据对1995年我国《劳动法》施行到2005年这11年期间30万份报刊广告招聘条件的统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40岁以上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差别排斥。年龄歧视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与现实差距最大的一个现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合理的年龄差别,严重限制、剥夺并影响到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消除这个普遍的、严重的歧视种类: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劳动就业促进法中增加禁止年龄歧视的种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制定反歧视法中明确把年龄歧视作为法律禁止的歧视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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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就业权保护的宪法基础。但农民真正实行就业平等权还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障碍。应通过制定无差别就业政策、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机构来加强农民就业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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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业歧视的"人本"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就业歧视的"人本"价值在于: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人格尊严、实现正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实现社会和谐。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较好地体现了"人本"精神,但也有一些不足,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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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公约中的禁止歧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歧视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反对歧视的斗争也是联合国人权活动的中心,人权法与人权理论必须认真对待歧视的问题。歧视的核心规定性是“不合理的和主观的区分”,在人权公约中,禁止歧视有双重属性,既是附属性的,又是独立的。禁止歧视的理论基础是平等,核心是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国家负有不歧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使人们免于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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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度性歧视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城市化进程中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户籍制度;农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上述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严重侵犯了农民财产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权等基本的宪法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专门的以反歧视为目的的平等权利保障机构或职能更宽泛的人权保障机构,既是国际人权法所倡导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平等权利保障机构就其功能而言,适合于以大多数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权利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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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此强化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同时却没有对劳动者的辞职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这种制度设计没有充分照顾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忽视了“和谐”的内涵。为此,应当修正目前劳动者辞职权制度对劳动关系矫枉过正的规定,减弱法律的刚性,实现劳动关系的动态平衡,使“和谐”与“稳定”的价值追求相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