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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MYO DNA 探针对中国人进行了 DNA 遗传指纹图检验。从两个家系16人及100个无关个体中取肘静脉血提取 DNA,用限制性内切酶 HinfⅠ或 HaeⅢ水解,1%琼脂糖凝胶电泳分离,经 Southern印迹转移,MYO DNA 探针杂交,获得了清晰可辨的 DNA 指纹图谱。结果每个个体在3.0Kb 以上均能检出10条以上杂交区带,个体间的相关概率<4×10~(-9),由杂交区带构成的图谱是个体特异的,杂交区带遵循孟德尔的显性遗传方式由亲代向子代遗传;具有 DNA Fingerprints 的特点。对两起亲子鉴定的案例进行指纹图检验,孩子所存在的杂交区带,除来自母亲外,其余可在嫌疑父亲带中找到,肯定了孩子与嫌疑人的父子关系。MYO DNA 探针在亲子鉴定与个人识别的法医学鉴定中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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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统计用33.15及33.6探针对中国人进行DNA指纹图检验的群体调查资料,为实际案件的检验提供理论依据。方法应用33.15及33.6探针为中国北京地区无关群体的血液进行DNA指纹图分析。结果应用33.15探针检验15人的DNA指纹图,无关个体间相关机率为1.03×10-15,两无关个体间出现同一谱带的平均概率0.176;应用33.6探针检验19人的DNA指纹图,无关个体间相关机率为1.53×11-11,两无关个体间出现同一港带的平均概率为0.187;两探针均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均具有组织同一性。结论本研究结果可应用于法医物证检验的亲子鉴定及个体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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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Myo’小卫星 DNA 探针,Southern 印迹杂交技术,对血斑、精斑、同一个体不同组织进行 DNA 指纹图分析,均获得清晰的图谱。同一个体的血斑与血液、精斑与精液以及不同的组织其 DNA 指纹图谱完全相同。可以根据斑痕或组织与嫌疑个体的血液或某一组织 DNA 的指纹图谱比对以做出同一认定。50μl 血液量的血斑、5μl 精液量的精斑可以获得清晰易辨的指纹图谱。五年的精斑、两年的血斑亦可做出与同源个体新鲜精液、血液完全一致的 DNA 指纹图谱。对杀人、强奸杀人、碎尸等不同案件的血痕、精斑、不同组织碎块进行了 DNA 指纹图检验,均做出了正确的个体认定。本方法的应用为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提供了新的分析手段,使个体认定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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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类DNA高度多态性小卫星区域的发现,以及随之而来的利用特异性小卫星探针检测DNA小卫星区域所获得的DNA指纹,使法医生物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DNA指纹具有高度的个体特异性和稳定性,并严格按孟德尔规律遗传,它在法医个体同一认定和父权鉴定等方面的应用上,显示出了以往其它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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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人类DNA上发现了许多事变区,它们通常是由前后重复被称为小卫星的短顺列所组成。由于高度变异性,含有微小卫星的DNA为个体识别及亲子鉴定提供了有价值的遗传探针。为了分离出更多的有效的DNA探针,我们建立了一个由许多高度DNA片段组成的Ch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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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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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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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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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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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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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论证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可适用性问题。通过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的价值,及对社会现状的剖析,揭示程序正义的形成障碍,进而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较为稳妥的解决,建构了程序正义从观念到制度的立体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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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治结构模式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把握法治的整体性,确保法治的全面性,尊重法治的过程性,防止将法治建设运动化.法治结构模式中的要素结构模式和层次结构模式是两个最基本的模式状态.对两个模式状态的探析,有利于我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