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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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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中国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及其特色——一个比较法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叶六 《法律科学》2013,(6):149-158
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犯罪参与体系的立法存在着“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对立。区别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上是否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因区分制具有能够深入地揭示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纷繁芜杂的共犯分工现象,适合于构筑“构成要件为中心”的法治国的刑法基础以及能够合理地限定共犯的处罚范围等诸多优点,在制度的层面上更具妥当性。在解释论上,中国的犯罪参与体系的性质可归结为区分制。不同于德、日刑法对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进行单层次操作的区分制模式,中国刑法采取的是区分参与人类型与参与人程度的双层次操作的模式,即在以分工为标准将参与人区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以作用为标准对参与人作了主、从犯之分。两种分类方法并存不悖,且功能各异。  相似文献   

3.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4.
纯正自然人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依法律规定说、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说、自然人犯罪说、无罪说等观点。区分单位犯罪中是否包含自然人犯罪标准有二:意志标准和要件标准,即看单位犯罪中是否明显地体现行为人的个人意志,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实施法定犯的,必要时可通过立法完善,完善后可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短缩的二行为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4,(3):147-156
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是以实施第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间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目的的第二行为时,应根据四种不同情形区分罪数;不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与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共同实施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第一行为的,以及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第二行为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及部分共同犯罪原理,分别不同情形判断是否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6.
暴恐犯罪是对暴力恐怖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概括。在刑法适用上,主要涉及到恐怖活动组织的界定与具体暴恐行为的罪名认定。总的来说恐怖活动组织具有目的多元性、手段恐怖性、结果形式多重性三个特征。在具体暴恐行为的罪名确定上,应当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入手,在勾勒不同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的基础上,以行为是否齐备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确定其具体罪名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可靠方法。犯罪以何种名义实施这种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表明犯罪意志的归属。“为了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要素,但是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上看,“为了单位利益”对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为了单位利益”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的大多数场合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10.
于冲 《法学论坛》2013,(3):113-1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11.
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八大矛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是正确的 ,但在一些细节上却存在不少矛盾 ,比如 ,犯罪构成定义认为 ,犯罪构成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 ,这与事物的性质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决定的原理相矛盾。再如 ,通说将犯罪客观方面称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将客观方面包含的行为、结果也称为客观要件 ,这与逻辑上的种属关系相矛盾。此外还有 ,犯罪客体的定义与犯罪客体的地位相矛盾、刑事责任能力与刑法理论相矛盾 ,等等。这些矛盾说明 ,现今的犯罪构成理论还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12.
崔志伟 《法学家》2022,(1):156-171
“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主张既无法合理应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特别认知的侵害情形,也不契合处罚不能犯未遂的司法现状。“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在自然科学上的合理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保障理念与不法的客观性间也不存在必然关联。客观优先的审查顺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法而非实体法。主客观二分法并不现实:“目的性动词”使主客观要素无法完全割裂,主观要素缺位可能无法评价不法的有无,主观要素还能够影响到具体的不法类型判断以及行为危险的程度。主观故意和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在不法判断中的地位已然无法撼动,至少在故意的作为犯中,客观归属论已名实难副。主客观二分式的犯罪构成模式并不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两者也不存在绝对的先后次序,主客观相结合的不法判断才更加贴合实际。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责任要素的范畴,故意、目的等要素实际上应归入构成要件的领域。否定客观不法论,“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才得以真正确立。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对其内涵合理的界定及充实,是科学厘定犯罪行为人对此承担义务的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诸如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已经达成共识,但又将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客体的认识纳入认识的范畴,存在体系上的内在冲突,其根源在于将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事实的等同;将认识因素有无的标准界定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貌似科学,实际上难于把握;唯有坚持客观标准,以常识、常情、常理平等地对待相应的行为人,方能将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坚持到底。  相似文献   

14.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案件事实认识方法与规范解释模型两种。从应然的立场,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内容等方面的考量,应将犯罪构成性质定位于刑案事实认识的方法而非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型。这一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有着法教义学的重大意义,体现在这一新定位能够深刻体现犯罪构成的本真、合理择定犯罪论体系建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有效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出于对互联网的管控需求,我国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了部分境外网站。但是,网民对境外网站的访问需求是客观存在,人们会尝试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封锁,这些行为俗称为"翻墙"。"翻墙"的实现需要技术及资金支持,所以互联网长期存在提供"翻墙"软件工具以谋取利润行为。司法实践一直将其提供"翻墙"工具的行为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但是,"翻墙"工具的技术原理是通过设立虚拟专用网的方式绕过我国网络监管部门的技术封锁,并未对计算机信息安全造成破坏,不宜定为计算机犯罪。但是,该行为实际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是对市场准入秩序的破坏,与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与其构成要件更加接近。  相似文献   

17.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18.
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19.
石磊 《法学论坛》2006,21(5):15-17
在回扣、折扣与贿赂犯罪、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情况。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不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给予回扣构成行贿罪,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20.
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明楷 《法律科学》2005,23(3):72-82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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