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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银行下属分理处主任李某,在未经行批准情况下擅自以分理处名义向该县某公司融资,并以分理处名义为县内另一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分别以分理处名义与借出资金单位订立借款合同和在另一企业借款合同中提供担保。两会同均载明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后李某将该借入款项私自提供给别人做生意.致到期无法归还;另一借款单住亦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期归还李某所担保款项。其后李某因上述行为被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逮捕,该工商行以借入和担保款项为李某个人行为.应由李某个人和资金占有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还款,出借单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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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刘东明一、经“合法批准”.将公款移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有权支配、使用公款的单位领导,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批准他人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领导人员动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或以个人名义,为个人私利,批准动用公款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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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为个人贷款担保如何定性魏刚1993年1月,个体经营者李某到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做生意,银行要求李某找人担保,李某遂找县粮油站的代理会计张某帮忙。在张某的串通下,经该站主任杨某同意,杨、张二人私自以该站的名义为李某担保货款10万元,贷款到期李某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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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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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应经集体决定而未经过集体决定,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非借贷公款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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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以借贷方式变相挪用公款即以借贷为幌子,行挪用公款之实是当前挪用公款罪发展的新趋势,也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的新手段。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经手或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使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受到了侵害的行为。而合法借贷,则是指借贷双方有正常借贷手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渠道和使用方法都合法的行为。当前许多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借贷公款的形式:当事人与单位办理了有关的借贷手续、签订了合同、写了借据,甚至明确约定了借贷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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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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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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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公款被挪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的要件之一,挪用公款归集体等单位使用的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准确认定公款使用者是个人还是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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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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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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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即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这个问题还比较复杂并难以界定,最典型的一类就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的,而且将公款挪出的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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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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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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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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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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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所在的审计部门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有的单位将本属于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造成公款私存问题。被审计的13家单位,有7家单位存在此类问题,占54%。从多年审计情况看,公款私存已属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老问题,亟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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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款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直接使用公款与间接使用公款两种不同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为记载的以个人名义与约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单位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包括谋取他人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