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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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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3.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这一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律师界争论的焦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一、从律师的性质来看。分析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首先要搞清律师的性质。明确了我国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这一界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原因:且从律师工作的特点来说。①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聘请者的委托和聘请而不像公安、司法人员那样是基于国家的职权要求。②律师参与法律事务是为委托…  相似文献   

4.
★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5.
律师性质在我国主要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三个发展阶段。法治理念、保障职业理念、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构成了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我国的律师性质应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具有政治性、独立性、社会性、专业  相似文献   

6.
曹诗权 《中国司法》2004,(10):36-39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7.
(一)律师应是自由职业者关于我国律师的性质,目前众说纷纭,或主张沿袭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说法:“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说法,即律师应是“从事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首先,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带有很强的个体脑力劳动的特点。就一般情况而言,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律师就自由地、独立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进行活动。律师的这种活动依其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  相似文献   

8.
董刚 《中国律师》2005,(6):9-10
和谐社会重在建设,实现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律师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力量。我们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更要在这个崇尚依法治国的时代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不遗余力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一、律师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义无反顾地保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性质。政治通过法律来调控国家经济发展,通过法律为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则,同时也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经济对政治的正确反馈。法律是政治与经济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中国的律师队伍应具有正确的政治理念及敏锐的政治嗅觉,坚持正确的政治…  相似文献   

9.
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各国《律师法》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在《律师法》中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科学安排律师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本刊特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就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相似文献   

10.
律师的话刑事辩护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肯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国家的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作为刑事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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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见证的性质律师见证是资产阶级在总结奴隶制、封建制私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国家公证的一种证明制度。我国的律师见证在律师工作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我国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的性质出发,结合国外律师见证和近年来我国律师见证工作的实践来看,我国律师见证的性质既非私证,也非公证,是律师工作中的一项业务。所以说不是私证,是因为我国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这是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律师制度的主要标志。  相似文献   

13.
一、回忆过去十余年的改革历程为迎接香港回归、深港两地律师为客户的法律服务能更好地对接中国的律师体制必须改革,首先要将“国家法律工作者”改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这种律师制度可以说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当时律师体制改革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把律师变成一种实行行会管理,使律师变成不占国家编制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为此,1993年春节过后去北京向司法部汇报要求改革,以深圳为试点,方案未经司法部通过,司法部有关领导认为我们这个方案是自由化的方案。4月份肖扬部长上任,我们又将此方案请示肖部长,得到赞同。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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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在即将出台的《律师法》中提出要实行律师赔偿制度,司法部也在有关文件中对此提出了要求。可以说,推行律师赔偿制度已呼之欲出。但到底怎样实施,笔者认为,也非易事,从理论上、实践上还需不断地进行探索。一、关于律师赔偿的法律性质律师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从法理上讲,这是因为:第一,《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律师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原律师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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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扩大,要求法律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问题做出肯定规定的呼声愈来愈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律师应该接受委托,代理刑事申诉。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是国京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为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包括刑事申诉人在内。  相似文献   

16.
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施行。《方案》对律师的性质作了重新界定。如何看待律师性质的重新界定,是律师界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笔者于五十年代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八十年代开始搞律师工作,现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谈谈自己对律师性质重新界定的认识。一、原来界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历史缘由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段坎坷曲折的过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并取缔了“黑律师”,解散了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9月颁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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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一些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与此相适应的,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分别是律师、公证人员、专利、商标、版权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在这些机构和人员中,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最容易引起混淆,最具有可比性。因为他们均主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作为一种职业均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基本相同,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法律服务制度的比较,着重讨论城市法律工作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办法。 法律工作者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法》通过之前,律师也称法律工作者。随着《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法律工作者专指没有通过律  相似文献   

18.
律师的性质和地位,论争了多年,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1条指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维权护法。《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其社会性质和地位,只是列出三种组织形式。现时期,律师事务所正处于转型时期,原有国办所为事业法人,但合作所、合伙所如何定性,则比较困难,因为它既不是事业单位,又不是企业,因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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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和律师法律地位的定位及功能作用的设计方面存在着偏颇,客观上打压我国律师的发展空间及社会地位,目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事业进一步发展、律师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及律师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在当代英、美、法、德、澳、加等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律师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和社会角色,而是各种职业、各种社会角色和法律地位的混合体。以律师的执业类型、职业、社会角色及法律地位来区分,既有属于公务员系列、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的政府律师,又有属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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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的属性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衍化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进而被界定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不是简单的文字更动,而是与时俱进,对中国律师本质属性的科学定位,也是对中国律师地位和作用的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讲政治,坚持正确的政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四个服务”的工作宗旨,体现立所为公,执业为民职业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甘当法治精神和法律理念的宣传员,甘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形成星火燎原之势,让13万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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