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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6 毫秒
1.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于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危害行为,刑法既要积极干预又要慎重适度。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  相似文献   

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的出具制度;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承兑违法商业汇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只可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李荣梅 《学理论》2009,(25):92-94
通俗讲,虚假诉讼就是诉讼造假。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由刑法对其规制成为正当和必要。现行刑法条文中没有一个罪名与虚假诉讼直接对应,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独立设罪很有必要。从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体系的协调性来看,将其列入妨害司法罪最为适当。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具体适用该罪时应当对其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慎重分析。  相似文献   

5.
《瞭望》2001,(44)
i_刑法第159条规定。 ‘侩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啐、英蝴或麓朱砖移赋产掇.匣假缸赘,或袭柱公司茂王毫叉袖逛i电瓷,数额巨大_、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刘雨萌 《学理论》2013,(4):121-123
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而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是股东出资。但在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来入手,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形式,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剖析。  相似文献   

7.
虚假广告罪出现至今已有十六年之久,而现实生活中各种新型的广告犯罪并未真正得到有效的控制。虚假广告罪在现实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虚假广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主体范围狭窄,代言人并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等诸多原因,使得该罪陷入的困境。虚假广告罪解决途径如下:《刑法》应明确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标准;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应加以规制网络虚假广告。  相似文献   

8.
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9.
江凌燕 《学理论》2013,(21):136-138,154
作为毒品犯罪的主要源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得到有效控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争议,法律又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罪造成了困难。拟对本罪所包含的三种行为进行分析以对本罪之客观方面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马章民 《学理论》2010,(13):118-119
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于该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罪名,刑法学界在理论上论述较少。因此,研究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将背信行为纳入刑法的积极意义,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该罪状套用了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规范的表述,存在诸多不妥,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规范主要考虑其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归责和责任承担,刑法中高空抛物罪主要考察高空抛物是否因情节严重成立犯罪以及刑罚裁量,二者立法目的、归责方式等存在根本不同。高空抛物罪之“高空”立法用语存在问题,以“空中抛物罪”作为罪名或许更能体现出空中秩序法益全面保护的立法目的。“抛掷物品”可以用手来完成,利用其他肢体动作或者借助器械也可以完成;不作为也可以成为高空抛物的行为方式;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是高空抛物罪的适格主体,但是其可以利用高空抛物实施其他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并不是一个已经取得共识的命题。囿于法益理解的差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流变的讨论难以有效地展开。法益的确定,成为本罪限制处罚的开端。不同于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说”与“国家税收利益说”,双重法益说通过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两个层次的设置,不仅能恰当说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亦能确保本罪在刑罚体系上与相关犯罪相适应,从而为限制处罚的讨论提供合适的基点。  相似文献   

13.
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晗霖  王玲 《理论探索》2005,(2):119-121
我国目前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 ,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而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罪的防范和控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显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因此 ,借鉴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立法经验 ,进一步完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防控家庭暴力犯罪的有关条款和制度 ,实属必然和必要  相似文献   

14.
鲍永红  环震 《学理论》2012,(30):145-14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司法效果不佳而产生的。本罪的设立可以说既是刑事司法的无奈之举,也不失为必要之举。近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争议颇大。对本罪的立法价值、行为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本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15.
李语熙 《学理论》2013,(14):137-138
股东抽逃出资对于企业健康运营和经济秩序维护有极大的危害,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较为宽泛,且其责任范围导致抽逃出资行为的违法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往往是最有可能知悉和监督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应当从源头上遏制股东抽逃出资,守住股东出资的"第一关"。  相似文献   

16.
白冬生 《学理论》2012,(11):122-123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繁,刑法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还存在争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7.
1997年刑法,由于若干原因存在诸多瑕疵。因而很有必要从总体上和具体罪两个方面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进行反思。从总体方面而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体系、罪、刑及立法用语等4个方面需要完善;从具体罪方面而言,有8个具体的罪需要完善与法条的重构。  相似文献   

18.
朱亚南 《学理论》2013,(23):168-169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9.
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中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和非法经营罪。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每张火车票加收10元手续费是委托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服务费。其行为既没有使铁路部门受到损失,也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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