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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正案首次以普通刑法典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不过,关于单位犯罪许多理论争议仍未彻底解决,尤其是在单位反之于主体的刑事责任根据,以及诸如单位自首,单位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问题仍在争论之中。笔者认为,单位成立自首的应然性,自不待言。单位成立自首的实然性,应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具体规定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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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以后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刑法学界尚有较大争议。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无明确规定,但已有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单位自首。本文从逻辑必然性、概念及意义、司法认定及相应的立法完善方面对单位自首进行了简要分析论述。《刑法》应将单位自首内涵明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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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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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然单位犯罪已经得到理论和立法的广泛认可,那么就应认可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对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及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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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更加科学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自首的概念,而且更详细地划分了自首从轻的情节,并规定了“特殊自首”制度,对鼓励犯罪分子走向自首之路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新的自首制度仍未对“单位自首”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与刑法大量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不相协调。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应有单位实施犯罪以后自首如何处理的规定,否则立法将有失偏颇。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笔者认为,随着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单位的自首问题也会逐渐作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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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本文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目的与动机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以及单罚制前提下单位自首也应当被认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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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自首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多。单位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法定成立条件同样应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犯罪是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认定单位自首也要体现一体化的特征。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一般可导致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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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单位是否存在自首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激烈争论的话题,其原因在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部分学者和司法者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以及对具体的刑法用语理解差异。本文将分别从法理和法律根据、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指出了单位自首存在的根据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及其处罚原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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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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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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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尽管刑法分则规定单位犯罪多达120个,但是总则和分则都没有关于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原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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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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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刑法确定单位犯独立的刑法主体地位以来,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一系列关于单位犯罪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理论问题,例如对单位犯罪的范围的质疑、单位犯罪的责任基础到底为何、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单位犯罪的刑罚、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等等,单位共同犯罪也是其中之一,本文拟讨论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其中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形式即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是否能够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