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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股多转’案件屡见不鲜。‘一股多转’具有存在空间的根本原因在于股权转让的完成与股权变更的登记具有时间差,这种时间差难以消除的特性决定了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一股多转’行为。引异议登记制度入股权登记领域,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以破除公信力,使得第三人不能主张善意信赖而取得股权,从而保护原受让股东利益或许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而这条路径的构建亦是契合了利益平衡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也对股权的转让及其变更和解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还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股权的挂牌转让中要注意转让的审批权限、股权评估、交易主体资料的提供以及意向受让方的确认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负违约之债,但其股权转让并非不能发生效力。应以分层次的研究方法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三个阶段的效力,以确定补正出资瑕疵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股权质押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担保法》未作专门规定,其法律适用只能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因此,股权质押的设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不能有效规制风险,制度效率不高。鉴于此,对于股权设质的对象、质押股权的适格性、股权质押的成立与生效等问题,应当在厘清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此次物权法确立了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并且为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相应的规定和创设了一些新的配套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在理论和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新旧股东的交替,新股东的股东资格何时认定将对公司及第三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经变更工商登记后得对抗第三人,但尚未明确新股东的股东资格的生效时间,导致实践中的不同判断标准,亟待解决。未变更工商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并不完整。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并建立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法律体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也不同于一般国内企业的股权变更 ,而需要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文章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既应当符合一般民商事规则 ,也应当符合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特殊要求。基于这种认识 ,文章详细分析了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问题 ,并相应提出了一套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但从法理和制度价值上来看,应当采允许的态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是合同的转让,因此其法律要件就应当与合同转让的法律要件相对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来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登记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投机炒房和“一合同二卖”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二章设专节确立了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则,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登记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同时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构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登记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4.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行贿。司法机关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干股行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15.
姓名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中所登记的姓名因登记而取得专属性并为法律所识别,由此成为姓名权的最主要客体。户籍管理因管理之需对姓名登记作出的规定往往形塑着作为姓名权客体的经登记的姓名,也直接形成了对姓名权的保障与限制。我国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姓名登记(包括姓名变更登记)设有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为充分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实现,有必要从姓名登记的角度完善户籍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6.
公司住所登记审查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围绕“居改非”等问题互相博弈的热点话题.作为公司住所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公司登记机关,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颅受社会各界的非议和指责.但是,公司登记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何正确确定公司住所登记审查的限度,也是一个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工作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坚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原则,并在需要时履行核实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7.
公司登记失实的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信赖公司登记内容的债权人的利益 ,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登记失实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存在严重缺失 ,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公司的设立人、支配者、验资机构、登记机关都参与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并分别或共同对公司登记失实产生重要影响 ,所以他们应根据不同情况就公司登记失实对第三人产生的损害承担分别、连带或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8.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股东可以出质股权。我国大陆《担保法》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内部受到限制。日本公司法则规定股权质押设立时,不适用转让限制的规定,质权实行则需要公司同意。由于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差异,使得内部限制的立法产生了诸多适用上的难点,而日本的区别质权设定和质权实现的立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制度系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具体体现,亦为现代繁荣商品经济社会交易安全之使然。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可谓是“问题重重”,实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前不久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对此规定甚为粗糙,仍有不少缺憾。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不登记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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