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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让他人“顶包”的情况多发,对于肇事者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本文以此为视角,试探讨让人顶替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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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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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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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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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8,(8)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逃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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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肇事者的报警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因此亟需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界定,以便统一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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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迷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迷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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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肇事后置受伤的被害人不顾,见死不救,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定为交通肇事一个罪名,将肇事者见死不救、逃离现场的情况作为从重情节,按照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在7年以下判处刑罚。我们认为,这样定罪量刑是不妥的,肇事者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了两个罪名,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该实行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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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所做的司法解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认为,根据肇事者和指使者主观心态的不同组合,可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指使者和肇事者其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共犯,而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指使者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照该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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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常常把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认定为自首,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有违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精神,应予纠正。一、肇事后不逃逸是肇事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已成为交通肇事基本罪状的基本内容。交通肇事属公共安全犯方面的犯罪,其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管理线路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肇事者的逃逸,在特定情况下可造成事故责任不明,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继续性的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控制,这就有了要求肇事者不逃逸的客观需要;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大多数情况下,肇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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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国交通肇个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跑案件的定性,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这里界定的交通肇事后逃跑案件,是指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肇事后果恶化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中,肇事者无视肇事后果继续向恶性方向发展的情状,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肇事现场,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多表现为车辆肇事致被害人重伤.由于肇事者逃跑,致使被害人无人救助而死亡.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是否仍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对案件定性有无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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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潜在因素,对社会的危害性十分巨大,而车辆交通肇事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这类犯罪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于法院在这些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罚上也存在着很大不同,引起人们对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的不满.另外,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学界也对此争议颇多.鉴于此,文章选取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未逃逸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作为切入点,来分析交通肇事未逃逸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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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肇事后的表现各异。笔者以为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中的自首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具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形。 1、肇事后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犯。因为肇事者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均符合自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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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这类案件,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都不免失当。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依法予以正确界定。具体而言,可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对这种情况人为驾车逃跑,被害人最终确又死亡的,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驾车逃跑行为没有因果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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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前提是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救护伤者的作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一作为义务就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要具有作为义务、防止后果可能性。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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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