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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研究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与讯问笔录的关系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等问题上仍纠缠不清。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下不是证据,也不是法定的固定口供形式,不能替代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方式,但是对存在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应区别对待。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一致,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讯问笔录合法、真实时,讯问笔录内容应无条件排除。  相似文献   

2.
石学友 《法制与社会》2011,(33):139-139
2011年5月14日至15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对职务犯罪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认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实践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之间的关系认识存在偏差,制约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制度的发展。尤其是现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更有必要明确其证据种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解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是这一制度走向成熟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李明蓉 《证据科学》2016,(6):693-702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所以对于同步录音的认识不一。这种情况已经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运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实证调研的数据,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务中的运行状况、程序规范、存在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实务运用与效用进行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同步录音录像性质与定位的争议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同步录音录像可作为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证据和口供补强证据,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4.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坤 《法学家》2014,(2):127-139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5.
余沁 《证据科学》2023,(1):66-78
作为一项口供证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在反映被告人口供内容的诉讼功能上并无不同,但相比主观化的讯问笔录,采用客观中立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然更能顺应法院裁判对真实性偏好的选择,不应以其形式特殊一概否定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正当性。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构成诉讼案卷的组成部分,是讯问笔录的补充性证据载体,应当建立差异化随案移送和完备的开示规则。要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需要从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的完整性要求出发确立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并明确强制性排除的违反法律后果,强化外在制度保障。同时,实质性差异的界分标准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提供了不同的证明力规则,需要重视其在限制被告人翻供问题上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规范侦查行为等程序正当效果。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正是顺应了在刑事诉讼中重视人权保障的国际潮流。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律上应归属于言词证据,是对笔录证据的一种, 补强,因而对其证明力不能过度夸大,其制作也需遵循严格的程序。  相似文献   

7.
2005年12月,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若能,又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笔者试着对这一问题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8.
张彦春  李宁 《天津检察》2010,(2):36-37,41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0.
讯问录像是指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制的反映讯问全过程的录像。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在讯问大要案犯罪嫌疑人时,常常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像,而讯问录像的制作往往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秘密制作的讯问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对讯问录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拟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根据讯问录像的特点,笔者认为,当讯问录像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嫌疑的证据时,秘密制作的讯问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当讯问录像用作证明讯问过…  相似文献   

11.
曾美清 《法制与社会》2013,(28):270-270,282
新刑诉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遏制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保证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遏制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笔者结合近十年来开展该项工作的体会,谈谈在新刑诉法下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正《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如果属于证据,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还是视听资料,律师在侦查  相似文献   

13.
言论广场     
《中国司法》2009,(9):5-5
朱孝清 可考虑让律师在看得见听不见的地方监督讯问 前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和我国证据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为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司法部门要首先考虑完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制度。检察机关除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之外,还可以尝试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如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也可以考虑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此外,还可以考虑让律师在“看得见、听不见”的地方,对司法机关讯问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属性,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于其特殊性,应该在示证提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属性,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效力,对检察机关既是机遇,也有挑战。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于其特殊性,应该在示证提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刘静 《法制与经济》2010,(14):10-11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效果明显,但是仍有不和谐的声音出现,一些违规办案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究英原因,一方面同步录音录像缺乏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未统一。那么由谁来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监督?如何对尚存争议的问题逐一完善?笔者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实施情况的监管,以杜绝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况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7.
朱孝清 《中国法学》2014,(3):247-266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18.
今年年底前,我国各省级检察院、中东部地区的分市院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将实行全程同步录像,其他检察院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到明年年底前,全程同步录像则将扩展到全国所有检察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强化对讯问工作  相似文献   

19.
英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正在逐步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规定讯问严重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经过长达20多年的论争和反复试验,最终才于1988年建立了讯问录音制度。2002年,英国又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建立了讯问录像制度。《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根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确立了许多不同于讯问录音制度的规则和程序要求。英国建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经验给我国以下启示:建立和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必须获得侦查人员的支持;该制度预期功能的发挥要求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应保障辩护方对录音录像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  相似文献   

20.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均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作了规定。从其初衷来看,其功能在于规范讯问过程,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保障和证实取供的合法性、真实性,保障重大案件的侦办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但是在实践中,其设置功能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体现了“尤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所应起的作用?本文试从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功能角度,结合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切身体会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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