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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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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2.
以极端从属性为基础的传统帮助犯成立要件忽略了具有形式违法性而缺乏实质违法性的帮助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及难以解释正犯不可罚共犯可罚的情形.因此,构建以最小限度从属性为基础的三阶层帮助犯成立条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域,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应该被视为共犯从属性之突破,其从立法原意上、形式上及实质上均以被帮助者实行了网络犯罪为前提,其仍坚持共犯从属性之理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成立,形式上增加"情节严重"之要求;实质上需以折衷说为基础结合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利益原则、法益衡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则上并未将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只有符合形式与实质之要素,方属可罚,故其并未扩大刑罚处罚之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技术环境下,社会分工协作日趋复杂,为保护个人的信赖利益,基于帮助犯免责事由的中性业务行为应运而生。中性业务行为确定了帮助行为可罚与不可罚的边际,是对传统的帮助犯理论的修正和例外,是法益保护与权利保障平衡的产物。  相似文献   

5.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实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切入点,掀起了对中立帮助行为罪与非罪的论辩热潮.立法上对于该问题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例外地承认中立帮助行为的犯罪性.其实,中立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存在物理的促进,也不具有心理的帮助;而且其行为也不是在帮助正犯的主观故意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根据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中立帮助行为人不应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于此,中立帮助行为不具有帮助犯性质,对其应当作无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7.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8.
商品销售行为的特殊在于,由其具有的业务性、日常性、匿名交易性、反复继续性、可取代性等所体现出来的中立性,使行为本身没有制造、增加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故应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不管对方是否具有购买的形式上的资格,从规范的保护目的考虑,在知悉对方的犯罪意图时,销售违禁品的行为丧失中立的性质,成立帮助犯;销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日常使用的物品,也恶用于犯罪的,应由使用者自我答责,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销售一般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的物品,即使知悉购买者的犯罪意图也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9.
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日常性,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帮助犯的领域,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进适度的犯罪化,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将一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划入犯罪。以"不真正片面帮助犯罪"为标杆建构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即中立的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须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及自身的帮助行为具有明确性认识,客观上须满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限定。通过主客观方面的严格把握,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0.
刊首寄语     
原因自由行为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责任原因的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出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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