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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来看,司法所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队伍素质相对较低,并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为此,应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推行垂直管理模式,组建以矫正官为主要力量的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2.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发布,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再次成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解决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法律地位不明产生的主体困境,理论界提出社区警察模式、社区矫正官模式和混合模式,实践中产生了北京模式、天津模式和武汉模式,但各模式均有违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及矫正目标,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负责人、以监狱警察为法定协助主体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吸收、扩大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可有效化解社区矫正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有限的主体困境。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尚没有明确释义。建设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机构设置的利弊,做好顶层设计。鉴于目前的机构设置尚不成熟,建议在中央和省级将监狱和社区罪犯管理机构合并,在县级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取代司法所,直接承担对罪犯的管理职能。以司法所为主的执法管理模式不利于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分支机构,但管理范围需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隶属关系向省级垂直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样有利于机构设置的精简高效,为扩大社区刑罚适用范围搭建好平台。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较为笼统,同时存在着《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机构表述指向不明的情况,导致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明文授予的执法权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修改刑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必要性。在立法选择上,应当明确在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并且该主体不适合由司法所承担,而应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与监狱机关相对应,并将其明确写入刑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垂直管理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强化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在立法上予以定义和定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中国的施行时间不长,紧跟国家司法改革的脚步,积极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社区矫正工作在探索中前进。以乐山市市中区调研的结果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健全机构和备置必要设备,科学合理配置人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地管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既有助于量刑精准化、行刑个别化,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开展,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前提。实践中,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存在适用率低、认识不足、评估方法不科学、专业评估人员缺乏等问题,追本溯源,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缺乏法律保障、制度设置不合理及法律监督不到位。制度优化显得极为重要,建议在启动程序上,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在法庭上出示,由法院决定采纳与否;在调查评估范围方面,有必要根据案件性质相对明确调查评估的案件范围;在调查评估队伍建设方面,应配备足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立足基本国情和客观规律,在总结以往创新经验的基础上,优化调查评估路径,加快《社区矫正法》颁行步伐。  相似文献   

7.
基于我国国情,在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而且要强调国家力量之间的整合。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公、检、法、司合作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明,公、检、法、司的合作有待深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建设,准确定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职责权限,探索社区矫正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8.
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对社区矫正顶层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性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社区刑罚执行能较好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虽然社区矫正具有教育矫正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我们不能排除社区矫正的惩罚目的性,这是一个带有方向性的问题。"社区矫正"的表述存在误译之嫌,建议将其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或"社区惩教"。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弊大于利,建议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设在县级,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将社区矫正与监狱管理机构合并,这样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省级以下的社区矫正机构逐渐向垂直管理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0.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1.
监狱民警作为公务员的一种,在监狱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其履职状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民警自身的原因,有管理层面、考核层面、激励层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层面的原因。原因的多样化决定我们必须跳出就激励谈激励的小圈子,用系统的眼光和思维创新举措,从多个实践层面最大程度地发挥配套措施的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一项刑罚执行措施与罪犯瑰造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组成部分,通过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服刑工作的结合,可以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心理。解决未成年人服刑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立法系统性、管理制度独立性、对象适用广泛性、监管手段全面性等存在不足。可以借鉴国际社会未成人社区矫正经验,总结本土化的社区矫正谋略,探索地方实践模式,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新生事物.是社区与对非监禁人员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结合的良性产物。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不送进森严壁垒的监狱,而是走进社区相对自由地接受教育,这就是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行荆方式相对的非监禁行刑方式。  相似文献   

15.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基层执行机构在运作中呈现诸多弊端。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大胆创新,率先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这是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力度不足的强化,便于统筹规划、统一指挥、统一执法。天台县司法局通过整合资源,将执法管辖区域与乡镇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在县域范围内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出来,纯化工作队伍,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人、专职、专业化管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6.
汉代没有专门司法官吏选拔制度,被选任的普通官吏因明了法律或处事公道才能被任命为司法官吏。汉代有较为完善的司法官吏考核制度,它既包括对兼具司法职能的州牧、郡守、县令、长的司法绩效考核,又包括对专职司法官吏御史大夫、侍御史、廷尉等的考核;司法责任的主体是享有司法职能的司法官吏,承担责任的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责任的种类有鞫狱故纵、鞫狱不直、鞫狱不实、受赇枉法和失刑;责任的形式有死刑、赎死、免官、贬秩、徒刑和罚金。  相似文献   

17.
刑警的工作质量与其思想和精神状态密切相关。在所有形容刑警精神状态的词语中,“神勇刑警”是最为贴切的。“神勇刑警”的成长需要经过形成责任、荣誉意识和正义理念及树立职业良心等精神发展历程,同时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训练、积累经验,并进行经常性的人格锤炼。  相似文献   

18.
从试点七年的情况来看,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面临重重困难,建立一支统一的,高素质的专业工作队伍,即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成为形势所必须。该制度的具体构建,应重点把握人员配备、素质要求与培训、监督与保护等几个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9.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采用"1+X"模式.在"1+X"模式下,"1"指矫正官,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的刑罚执行、行政管理等工作."X"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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