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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处理,值得研究。目前常见的情况是:有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拖延问题的解决;有的地方对免予起诉案  相似文献   

2.
<正> 《法学季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刊登李僚义同志的《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前文》),提出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的观点。我认为,《前文》的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检察机关处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为避免违反同一律,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前,首先应搞清《前文》中“处理”一词的含义。从该文可知,文章的作者是竭力反对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移交给人  相似文献   

3.
在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失职或拘私枉法现象,严重地侵害着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权威与正确实施,律师在处理免予起诉案件中的作用亟待加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性质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同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和功能相同,都是有罪决定,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实践中的创造应用,其区别是适用的机关分别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已。人民检察院对被告…  相似文献   

4.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仅就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提起问题。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时,是否必须有被害人一方申请,才能发生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不能仅理解为只有被害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后,才能进行附带民事的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交通肇事案。按照法律规定,我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先审理了刑事部分之后,在审理民事部分时,按提起方要求民事赔偿总金额的10%收取诉讼费。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被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波裕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条科: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法院是否应该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ZI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将公诉案件附带的民…  相似文献   

6.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7.
在好几种书报、讲稿中看到有这样一种说法:“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案犯,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全面,因为它把某些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它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是否一定要判处刑罚,才能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未予规定。大家知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可能判处各类刑罚,也有可能宣布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  相似文献   

8.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在要求赔偿直接财物损失的同时,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我国修正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观点。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到底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构成要件?对这些问题,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的决定权,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是我们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创造性的经验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由于这一制度带有巨大的政策威力和及时性的特点,它在打击和  相似文献   

10.
王文祖 《河北法学》2004,22(5):139-142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太笼统 ,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不全面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易被忽视、民事证据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审判人员审判观念存有误区等问题 ,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成为讨论焦点。在立法上明确程序选择权、解决民事刑事法律在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实体法规定、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 ,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到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权存废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范的笼统,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寥寥无几。该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未得到体现,为此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权应该存在还是废止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检察在机关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权过程中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该诉权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继续保留该诉权。  相似文献   

12.
<正>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子它的一项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刑事诉讼法》颁布十年多来,对于这类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很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长春市为例,1986年至1989年5月以来,检察机关没有提起一件涉及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没有发生这类案件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妨碍检察机关提起此类案件呢?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力,存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废除,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应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作出最终实体性评断、处分被告人刑事实体的权力,而免予起诉则包含了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免予起诉制度有悖于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二是,主张保留,认为免予起诉是我  相似文献   

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相应的规定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但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等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没有明确下来,有的规定甚至还存在法律冲突,不利于司法实际操作。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三个具体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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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经历了完全禁止、允许折中提出、限制性允许提出三个阶段。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所受精神损害严重且持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长期缺失,表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不到位。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符合法律逻辑,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在性侵犯罪中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要严格限制案件的受理范围,科学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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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无罪 ,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裁定驳回。现丁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请问 :对丁某的申诉应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受理 ?需要提出抗诉的 ,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处理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杨正龙杨正龙同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包括刑事自诉 )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是一个有机整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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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着矛盾的表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没有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定的赔偿范围之中。本文首先界定了国内相关法律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内涵,然后分析了当前国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状况,在对比中外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将民事诉讼中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必要性,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如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我国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参加民事诉讼试点。现就我国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方法和地位与国外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比较与介绍。监督的范围。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参加民事诉讼的范围:①原告为美国或为美国各州时,由检察官起诉和应诉;②涉及托拉斯的民事案件,由检察官起诉;③检察官认为应当起诉的民事案件。瑞士、丹麦、芬兰、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只限于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的案件和关于公民身份和有关破产的案件。苏联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起诉的民事案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参加的民事案件,检察机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时,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均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的相关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尴尬”,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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