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而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建筑市场中困扰着建筑商的严重问题之一,建设工程款久拖不付,造成建筑企业资金困难给建筑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使得建筑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相似文献   

2.
宋世俊 《中国律师》2003,(11):89-90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赋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  相似文献   

3.
略论《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障碍及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  相似文献   

4.
试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由福利分房向货币化的转化,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但是建筑市场领域发包方(建设单位)拖欠承包方(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发包方往往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是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有的承包单位为争揽业务、完成工程,也只好垫资;而在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又以种种理由,如不参加验收、资金紧张等等,拒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已采取强占工程、不按合同交工等措施逼迫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更严重的是有的承包人拿不到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工人的工资,发生了有的民工因此而走上绝路的惨剧(每年岁末,此类报道经常…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工程价款。该条意在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大对承包人债权保护的力度,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以致实务部门对于该条所规定权利的  相似文献   

7.
马利克 《特区法坛》2004,(11):11-14
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该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上实现了一个伟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9.
深入研究和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不仅关乎我区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着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正是围绕吴中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进行展开,在深入考察现象、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于防治我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规范我区建筑业市场,规避建筑领域社会风险,为平安吴中、法治吴中建设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0.
林芝 《法制与社会》2012,(14):63-64
随着建筑工程业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工程款支付问题不仅影响到发包方和承包方,更加是深刻的影响到广大施工的劳动人民的薪酬问题,而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又往往与工程的工期延误离不开,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联系,从工程款支付纠纷的案例入手,对工期延迟的确定和产生原因、工期延误的责任确定和工期延误对抗工程款支付三个方面加以阐述,对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进行法律方面的评析。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严重存在,众多建筑商和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对此问题一直关注,2005年初,建设部印发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政策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付款要确定付款…  相似文献   

12.
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3.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对自己承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及相应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出现诸多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15.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的索赔较少,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等方式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而言就困难多了.因此,对承包人来说,如何在工程施工中预测和发现索赔机会,并合理地提出索赔要求,从而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已日趋重要.  相似文献   

16.
王玲 《中国律师》2004,(8):58-59
工程款拖欠,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久治不愈的顽症。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体制上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建设单位玩“空手道”仍能大行其道。而这又得因于房地产行业长期蓄势待发,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单位,加上银行资金的利益驱动,使这种不正常却能“正常”。故此,拖欠工程款的顽症问题,属于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不规则、不成熟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着眼其解决,既要面  相似文献   

17.
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负有协力义务。协力义务的发生可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个案情况的综合判断。参考德国民法解释学,我国法上的协力义务于解释论上可定性为债权人负担(不真正义务),其违反会发生对己的不利益以及对他人致害的赔偿。发包人怠于履行协力,承包人可以主张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不仅要考虑到停工、窝工期间材料器具损耗、人工闲置和工地管理等费用,还要计入由工期延误产生的其他后续损失,并考虑到承包人的利润和风险。因发包人不为协力致使工程不能完成,承包人可在催告无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影响前项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徐秀月 《法制与社会》2012,(18):245-246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分包人、转包人、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人等,当这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往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者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应归其所有.本文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正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严格掌握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20.
崔玥 《法制与社会》2012,(13):60+68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常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工程进度延误、建设费用增加、承包方不配合撤场等现实问题,使发包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与承包人纠纷时,往往十分慎用合同解除权,法律赋予发包人的该项权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本文将通过笔者处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例具体说明,如何通过充分的事前准备,并配合一定的技巧,使发包人有效行驶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