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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金华市2011年两会上.永康市代表团为了整顿会议纪律,颁布了一个“临时规定”:只要有代表开会迟到,罚款1000元起步;如果缺席半天以上。最高罚款5000元。规定没几天。就有三位代表被罚了款。永康市代表团的这种规定,笔者以为是极其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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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迟到罚款首先“过”了“临时规定”者的权限上线。从报道来看.“临时规定”者不是该市人大常委会也是会议的组织者.无论哪方面都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关于如何处置人大代表的缺会问题.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才依法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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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代表,即享有出席人大会议的权利,也负有出席人大会议的义务。任何人大代表既不能无故缺席人大会议,也不能随意迟到或早退。即使身在会、心在外的“无言”代表也是不允许的。这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职责和使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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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科有一不成文规定:凡发现研究生宿舍有“热得快”或酒精炉(不论正在使用或闲置未用),一律当场予以没收,并作如下处理:对被首次发现有“热得快”、酒精炉者,分别罚款50元、20元,对第二次被发现者分别罚款100元、40元,第三次则分别罚款150元、60元,依此类推;对认罚缴态度好的被罚者,管理科人员开给其罚款收据(收据的落款与公章均为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科),对拒缴罚款者,管理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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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责令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向指定的行政主体交纳一定现金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从罚款的适用情况看,它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执行看,行政罚款分为警告性罚款和惩罚性罚款,前者一般在50元以下,被各类、各种行政执法主体广泛运用,后者表现两种形式(1)固定一般在50元以上,如《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一定的处罚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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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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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款的性质与必要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按处罚内容和性质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劳动教养等种类。罚款是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由特定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钱款的经济性质的行政处罚,它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广泛使用,包括治安管理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农林水利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以及违反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的处罚都有罚款的规定。最近颁布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对罚款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罚款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和开放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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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红豆汤事件’,70家企业都有问题,总计罚款平均下来,每家不到8万。”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王小康说出这个数据,让在场的李克强总理非常惊讶。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小组讨论会上,王小康再提此事:某个省份对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企业违法排污罚款还不到8万元。(据《中国青年报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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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应当重复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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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如何看待企业设置罚款制度的问题。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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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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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保证人的罚款及立法完善吴东伟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所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均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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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在机动车道行乞和驾驶人在车道上施舍均被列为禁止行为。严重者将面临50元罚款。此条消息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一规定是否有违“以人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何在?在秩序与安全中应该如何取舍?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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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20岁,某大学学生。张某于1996年9月的一天去某书店购书,趁人不注意,将一本价值56元的书塞进衣服里,还未走出书店大门时,被书店营业人员发现,按该书店规定,“窃一罚十”,该大学生不仅交出随身携带的70元现金,而且价值380元的手表屯被扣下。书店擅自罚款合法吗?笔者认为,商店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下列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对于偷盗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151条、152条的规定处理,数额较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书店只有将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