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被害人(被骗人)在与犯罪人"欺骗—被骗"的二元互动中完成财物转移,犯罪人因此建立起对财物新的不法占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拒绝解除合法占有关系,拒不恢复原来的所有权(占有)关系。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通过秘密、不法手段取得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非法占有。"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与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相去更远,宜以盗窃罪论处为妥。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和犯罪对象上不同。由于这两罪有上述相同之处,加上刑法在未修改之前,凡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都是以盗窃罪类推处理。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第270条专门规定了侵占罪,所以,凡是侵占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现在,新刑法实施两年多以来,难免有时混淆这两个罪的界限,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如何在刑法教… 相似文献
3.
侵占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忘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埋藏物是埋藏于地下属于他人所有而又不在任何人占有之下的财物。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埋藏物的,不构成侵占罪,但可能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李建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27-29
受托人秘密窃取封缄委托物内物品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目前,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有区别说、修正区别说和非区别说等。从法理上讲,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手段、行为对象的特殊性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考查,而不能局限于行为的表面现象或某一方面。从这个角度看,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内物品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似文献
5.
王焰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4)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两罪相同与相似之处表现在:两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都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作为行为目的。两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犯罪形态和诉讼程序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路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5-37
学界对普通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相似文献
7.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分别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在目前的刑法学法律框架下,此类盗用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然而,现实中此类案件发生频率和社会危害性均呈增长趋势,仅仅靠传统的民事制裁已经有些力不从心,将其引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刻不容缓,这需要修改现行的刑法条文,单独设立"使用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黄金案已终结。从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免予国家公诉,再是受害人“不再追究“……梁丽的命运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跌宕起伏。如今梁丽已经恢复自由,但公众对这一案件的议论和思考并未平息。 相似文献
9.
施兰花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6):65-69
存款名义人通过身份证挂失提取他人借用本人身份证存放于本人名义下的卡内钱款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侵占罪和盗窃罪两种对立的观点。行为准确定性的症结在于对存款占有以及占有支配力归属的不同理解。应当肯定的是,存款占有作为事实上的支配状态,银行享有对存款现金的事实支配,而实际持卡人和存款名义人同时享有对存款债权的事实支配,当二者发生重叠冲突时,存款名义人的支配效力大于实际持卡人,是存款债权占有的合法归属者。那么,存款名义人通过挂失提取存款的行为就属于将合法占有的他人存款债权变为非法所有,应当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10.
如何理解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是准确把握侵占罪的重要问题。本文从侵占罪的概念入手,通过对比、分析理论界已有的关于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各种观点,并提出了一些看法,以此进一步厘清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1.
12.
张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4-4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17-21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4.
周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5.
艾滋病、小偷与立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姜爱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6):25-33
“艾滋小偷”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艾滋小偷”对他人的种种不法伤害,是 现阶段一种新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传染后果的应当构成犯罪。“艾滋小偷”不仅犯有盗窃罪,同 时又伴有吸毒、贩毒、嫖娼、敲诈、抢劫等多种犯罪。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刑法》、《看守所条 例》、《强制戒毒法》、《传染病防治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早日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便统 一监管和及时惩治各类艾滋病犯罪。 相似文献
16.
王学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9-32
盗窃罪中的数额因素决定着盗窃罪成立与否,同时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案件中,数额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及形态时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17.
自杀性暴力犯罪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频频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自杀性暴力犯罪现象而产生的。自杀性暴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它属于暴力犯罪的一种。自杀性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自杀者一般采取爆炸、投毒等暴力手段与危害对象同归于尽,这种自杀犯罪形式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是等到实现犯罪目的后再自杀。 相似文献
18.
宁积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48-50
行为人基于其它犯罪目的,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然后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取得财物,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先行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意志被压制的状态与后续的图财行为之间存在因果牵连关系,宜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具体说来,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没有反抗能力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在作为前一犯罪行为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死亡的状态下,产生取财意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9.
康纪田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2):41-52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