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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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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本文对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解决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应当通过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扩大司法权力范围、提高司法裁判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培育和树立司法权威;通过改革宪政制度和法院体系,维护法官的独立地位,保障审判独立;通过改良司法程序,保证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作者还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法官在判例指导制度中的需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数法官有寻找司法判例解决裁判难题的习惯,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裁判的辅助作用并不明显,法官需要指导性判例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充分的理论论证和有效的权威支撑。法官与指导性判例之间具有紧密的互动关系,法官是指导性判例创制和应用的主体,应当在客观评估法官创制能力、科学设置培养机制和激发法官动力的基础上,让法官参与指导性判例的创制。需要从解决及时发布、便利应用、裁判规则、应用规则和习惯培养五个方面保证法官应用指导性判例的实效。通过有效回应法官主体地位和司法实际需求,不断增强判例指导制度整体设计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根本职责和终极目标,然而,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权力的判断权,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法律自动推演的结果,而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无不蕴含着法官个人的主观评价和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且有赖于法官良知的评断,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良知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制是从根本上治理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需要,也是司法改革的长期发展目标之一。以行政方式进行审判管理的案件审批制存在严重弊端,应当坚决取消。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是审判活动规律的要求,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它是法官队伍建设和公正审判的基本条件之一。程序性司法权是审判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程序性司法是法院的重要职责,通过纠正违法程序确立程序审查优先的公正审判原则,制约法官职权,对治理程序违法和审判权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张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2,(13):105-106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其实现受司法环境的制约。制约法官独立的司法环境因素约可分为内外八项。由于这八项司法环境因素在我国并不成熟,法官独立并未确立,也远未实现。中国在立法上已确立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以法官独立为核心,其真正实现也有待司法改革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司法环境因素的成熟。  相似文献   

8.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4,26(5):102-108
自由心证与主观主义、唯心主义没有必然联系,自由心证更不等于自由擅断。现代自由心证已经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擅断的弊端,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法官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判决结果和理由的公开性,是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9.
论法官心证的客观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法官心证现象。但是,诉讼程序应当提供足够的手段,克服认证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保障证据判断的客观化,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和防止恣意裁判。  相似文献   

10.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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