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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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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的发展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犯罪的各种要素及表现形式会发生一些变化.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盗窃罪的对象也有新的变化.我国现行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传统刑法理论把它解释为能够移动的有形物品,即动产;后有学者认为传统解释过于狭窄,故提出在某些情况下不动产及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物品也应视为财物,然又将这些无形物品限定为电能、热能、煤气之类.  相似文献   

2.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3.
抢劫罪、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均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物。财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我国刑法学界权威的观点认为只有动产才能成为抢劫、盗窃的犯罪对象,如高铭暄等主编的  相似文献   

4.
周辉斌 《时代法学》2010,8(1):24-33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认窃取行为的内涵与侵害对象是适用盗窃罪的关键。盗窃犯罪形态的复杂化,特别是"公开盗窃"的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窃取限定为"相对秘密"的观点显出不足,有必要扩大窃取行为内涵的包容性,实现从相对秘密窃取到公开窃取的发展。盗窃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里的非暴力是相对于被害人的人身以及物而言的非强力手段(平和手段)。盗窃罪的对象是排除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财物。作为盗窃罪对象的物的占有,涉及现实占有与观念占有两种形态。基于窃取行为和侵害对象而构建的盗窃罪行为构造,能够准确界定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新的犯罪对象样态不断出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罪时,常常遇到许多疑难之处。本文结合域外立法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述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该包含不动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并对无体物及非法持有物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理由进行了分析,对其构成盗窃罪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7.
抢劫、盗窃利益行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盗窃罪的对象应包括财产性利益。这样认定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使得刑事处罚上不再存在空隙。刑法第265条是利益盗窃罪的注意规定,也是抢劫、盗窃利益行为入罪的路径。在解释论上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利益”的做法比将“利益”与“财物”严格区分的做法更为妥适。  相似文献   

8.
论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李果,杨正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即公私财物,又称公私财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多种所...  相似文献   

9.
任刚 《法治与社会》2008,(10):27-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从来都是具体的犯罪,不存在抽象的犯罪,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犯罪的手段愈来愈多样化。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的提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体和无形体。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单位”何所指?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成立范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将  相似文献   

11.
多次盗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较修订前后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内容。修订后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不仅要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还应当注意查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同时,并非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联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加以考虑。从立法原意分析,对多次盗…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研究     
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为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这里的财物必须是有体物,但不包括不动产。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刑法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是否存在占有,可通过综合考虑有无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要成立盗窃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如何确定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实际上也是事关整个财产犯罪的问题,占有说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占有人的占有本身应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既侵犯了占有人的占有,又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所谓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 ,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 ,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 ,认为均构成盗窃罪。但是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传统盗窃罪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 ,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 ,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 ,对被…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上的盗窃罪与侵占罪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混淆,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理论界与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本文认为应将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作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即判断行为人在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之前是否已经合法持有该财物或该财物是否仍属于他人占有.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作出简要的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文就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行为进行了刑法理论分析认为,虚拟财产符合传统刑法理论体系中盗窃罪犯罪对象必须具备的全部特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对象。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将虚拟财产的性质推定为动产,肯定其经济价值的现实性,并予以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 ,因而 ,刑法第 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是没有必要的。尽管刑法中有以“公共财产”的损害为犯罪后果条件的犯罪 ,但是它们也无须解释。刑法对财产采取“公、私”两分法存在对财产所有权形式概括不全面的缺陷。建议总体上废除刑法对公、私财产的界定 ,只根据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实际对“公共财物”进行界定 ,并相应地对刑法相关犯罪的对象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8.
王充 《当代法学》2012,(3):42-48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围绕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必要说和不要说的争论。从机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在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发挥犯罪个别化的机能,其内容应该是行为人针对财物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19.
一盗窃罪的种类比较大陆刑法的盗窃罪,台湾刑法称之为窃盗罪。窃盗相对于强盗,从字义上看似乎更为贴切。大陆刑法和司法实践将盗窃罪分为一般盗窃罪、重大盗窃罪、特别重大盗窃罪以及惯窃罪。一般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大陆现行的司法解释,一般以三百元至五百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六百元为起点。重大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一般以三千元至五千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六千元为起点。特别重大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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