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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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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遗嘱自由原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长泉 《法学杂志》2004,25(5):72-74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义。对我国遗嘱自由原则的考证,应将其放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否则会产生遗嘱自由过度的疑虑。  相似文献   

2.
周如郁  谢如程 《法制与社会》2010,(33):287-287,289
清末时期引入新式法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建立了检察制度。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了推事负责预审的诉讼制度,检察厅则有权提起、参与预审。由于审判官主管预审的制度存在先入为主的弊病,所以清廷欲通过《刑事诉讼律草案》对此进行改革,尽管该草案并未真正实施,但不能否认其设计的检察官预审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相似文献   

3.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4.
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一大体现.目前我国《继承法》通过对必留份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约束,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难以适应遗嘱自由化的局面,公共利益与个人意思自治之间面临着新一轮的对峙.本文拟从遗嘱自由的解读、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等方面,结合国外继承法中有关立法规定,就如何完善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5.
周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1,(25):255-256
遗嘱自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必不可少,特留份制度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创设。但我国只有有必留份制度,没有特留份制度。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阐述分析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出了三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多起影响深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如杭州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泸州遗赠纠纷案等,暴露出我国现有《继承法》中遗嘱继承方面存在的漏洞,引起学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探讨与反思,开始对限制遗嘱自由之重要制度——特留份制度予以关注。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以及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拙见。一、特留份制度概说特留份制度是一项限制遗嘱自由的重要制度,它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尔曼法。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  相似文献   

7.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8.
建立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社会的发展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本文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的基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自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之补充,在民事活动中广泛存在,在我国古代法中得到国家认可和广泛运用。无论对法律的体系结构还是司法实践,自力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十分必要。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自力救济的重视和保护有所欠缺,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也多来自外国先进立法例,很少从中国法律史角度来看待此问题。《大清民律草案》中关于自力救济的法律规定内容完备,立法技术较高。本文试图从法律史的角度纵向比较分析,以期从《大清民律草案》中获取一些对此问题研究的启发。  相似文献   

10.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2.
《大清民律草案》摭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生 《法学研究》2004,26(3):140-151
现有资料的发掘和最近搜集所得的新资料表明,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几个事件。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13.
李建忠 《法律科学》2014,(1):176-185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4.
发端于罗马法的遗嘱自由原则作为遗嘱继承制度的前提和先导,已经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所接受,成为各国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正如公民的其他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所谓的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无论是在实行“相对遗嘱自由”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号称“绝对遗嘱自由”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对遗嘱自由予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条件的限制,从而在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  相似文献   

15.
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6.
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 ,我国《继承法》对此缺乏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空白 ,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遗嘱人将全部遗产遗赠他人这种有违基本道德观念的情况 ,而法律却无能为力 ,因此 ,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对特留份制度作出规定 ,并明确其性质、权利人范围、份额计算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河流 《河北法学》2000,(2):65-68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应进行合理的限制。本文比较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具体作法,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易继明 《法学研究》2013,(1):123-140
《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19.
凌雯 《法制与社会》2011,(22):36-37
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20.
刘莹 《法制与社会》2010,(29):275-275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理念,并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在国内现行的各类法律中,关于继承公证有着明确的规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经遗嘱人授权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要求,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进行公证,还要证明未发现有其他与该遗嘱抵触的遗嘱、和该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抚养协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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