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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江西省抚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初步构建起"内外联动、无缝对接、注重成效"的大调解格局。自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息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其中,积极促成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7件,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参与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10次,协助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或检察建议案件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12件。  相似文献   

2.
刘剑云 《法制与社会》2010,(12):193-194
本文将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及息诉办案的实际情况,从探索建立机制和制度入手,探索加强和改进息诉办案工作,为使我们能认识到息诉工作的重要性,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复查的数量越来越多,与之成正比的是对此类申诉案件的息诉罢访难度越来越高,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息诉难点、焦点,很可能形成新的涉检信访。借此文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并结合办案实际,提出一些做好此类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方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民行息诉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这就构成检察机关息诉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立法精神及职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务。因此,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对息诉工作也颇有探索的必要。 一、息诉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支持人民法院的…  相似文献   

5.
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息诉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依法抗诉外,还应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在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方式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相似文献   

6.
当前存在着一系列制约检察机关办理被害方申诉案件,取得息诉效果的因素,针对此,本文探讨推进被害方申诉案件息诉工作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案件,可向人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而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情况月报表》中,息诉与立案并列于审查处理栏中,意思是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材料,或者立案,或者息诉,没有将息诉作为结案方式,这与高检院的规定是相体的。因为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要了解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必须先立案,向法院调取案卷,通过阅卷调查,才能得出结论:该案提请抗诉或者该案法院判决正确,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如…  相似文献   

9.
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息诉工作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做好息诉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还应当认真揣摩、分析、研究申诉人的心理特点,准确把握其心理状态,通过有的放矢的工作,促使申诉人的心理由消极抵触向积极配合转化,这是息诉工作基本的需要。其次,承办人综合素质程度是搞好息诉工作的关键。一、申诉人心理分析申诉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叫做申诉心理。由于客观因素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不同申诉主体心理特征的差异性。申诉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  相似文献   

10.
在近几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 ,对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思表示的案件 ,经过办案人员的调解 ,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了和解。对此做法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允许当事人的和解请求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设立了“第二法庭” ,是违法 ;还有一些人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是符合民法原则的 ,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准许 ,并可主持调解。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如何结案也有几种做法 ,一种是制作执行和解协议 ,一种是制作息诉和解协议 ,还有撤回申诉 ,以息诉形式来结案的。对这类检…  相似文献   

11.
刑事申诉息诉工作是指刑事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而检察机关复查后确认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要做好刑事申诉息诉工作,必须在把握刑事申诉人心理基础上,根据刑事申诉的类型,巧妙运用息诉技巧.  相似文献   

12.
检察权旨在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形成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特别重要,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才愿意服从司法裁判,法律所倡导的秩序才能形成。要做好新民诉法实施这个新形势下的民事检察申诉接待工作,要在接待中实现两个目标,以期让申诉人真正服判息诉。一是以案释法,让申诉人相信法律。  相似文献   

13.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围绕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任务,规范了相关监督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抗诉的范围。一方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双方当事人串通,或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通过诉讼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一批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往往从区县法院一直申诉到中级法院,并有继续申诉下去的趋势。细察案情,说他们无理缠诉是不够妥当的,他们都有这样或那样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又不足以使案件提起再审、改判。对这些申诉案件当事人做一般的息诉工作又很难奏效。我们认为,这同法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手段有限、调节方法单一有关。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只有提起再审、驳回申诉、申诉人撤诉等几种方法,对申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不是需要提起再审改判的话,一般都不重新处理,只是内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于是,这类当事人四方申诉,到处告状,很难使他们服判息诉,有的还成为不安定因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针对申诉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这类问题,不断改革审判活动方式,近几年摸索实行了一套申诉阶段执行和解的方法,对这类持有一些理由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了明显作用。  相似文献   

15.
汪闻锋 《法制与社会》2010,(35):291-291,302
传统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复杂化,造成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本文是对某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近三年来办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相似文献   

16.
孙寿海 《法学论坛》2000,15(2):97-99
传统的来访申诉审查立案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应对其进行改革,建立来访申诉听证制度,实行申诉人来访申诉和举证与法官听证相结合,并坚持有申必查、化解息诉、质量效率原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申诉权,提高审查效率,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助推民行检察制度的新发展。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恪守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在多元化的法律监督格局中积极发挥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乃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8.
王水明 《法治研究》2007,(10):28-31
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提出抗诉后,在再审中应如何启动并展开庭审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在履行抗诉机关职责的同时充当申诉人的角色?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申诉方应当如何确定?庭审活动是否应遵循民诉法规定的程序?本文以一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抗诉案件的再审庭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王亚丽 《法制与社会》2010,(11):131-132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所受理的申诉案件提请抗诉的是少数,只有少数中诉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满意的,多数的案件都将面临息诉的难关,如何使当事人接受这一不利结果不再缠访、闹访,成为困扰民检办案人员的难题。本文认为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为我们息诉工作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恰当的选择息诉方案。  相似文献   

20.
什么是息诉服判?法律没有规定。就字意来看,“息”是停止、歇;“诉”是控告,贴切的应为申诉;“服判”就是服从裁判。民行检察所说的“息诉服判”就应是停止申诉、服从裁判。但法律只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基层院只有提请、建议抗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倡导下,基层检察机关有了使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检院的有关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不抗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并没有对不抗诉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做出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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