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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   

4.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本质区别。问题在于,当某一特定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优先受偿权时,其受…  相似文献   

5.
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为贷款银行创设的是合同权利。如果在浮动担保物上设立的后续固定担保权人知晓浮动担保中有限制性条款,那么受偿序位后于浮动担保权人;反之,就优先于浮动担保权人。在浮动担保结晶前,限制性条款不能阻止第三人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浮动担保物。但在浮动担保结晶转化为固定担保后,浮动担保权人比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也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6.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8.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 ,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 ,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 ;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 ;其主体应包括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 ,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 ;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 ;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 ,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该权利具有追及性 ;其受偿顺序在抵押权之前。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其主体应包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用其担保的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论别除权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相似文献   

15.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由于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及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使得抵押成为银行贷款业务中最普遍的担保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当银行欲通过实现抵押权保障自己的债权时,往往发现现行法律对抵押权实现制度的规定并非完美,实现抵押权存在诸多障碍。  相似文献   

16.
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17.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8.
一、基于担保物权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相似文献   

19.
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民法物权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阐明了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规定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登记”、“对抗”、“第三人”等概念的确切含义,以及船舶担保物权之间,尤其是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20.
陈然 《法制与社会》2016,(5):105-107,14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未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究为债权担保还是物权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担保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是一种否弃实践性的代物清偿。一般而言,其与流质契约存在较大差异,不宜简单扩大适用禁止流质规则。法院应在实践中具体识别担保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流质契约。担保型买卖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效力情况应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则予以判断,而且依赖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存在。其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效果,对民间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为债权意义上的担保,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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