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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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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犯罪学的视野,从被害人救助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核心理念,肯定保障被害人的选择权是刑事和解的最优价值。刑事和解追求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良性互动,是救助被害人的优化选择,也符合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和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设计和理念上重视对被害人的救助。同时针对如何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和更好救助被害人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阐释与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犯罪学的视野,从被害人救助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的核心理念,肯定保障被害人的选择权是刑事和解的最优价值。刑事和解追求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良性互动,是救助被害人的优化选择,也符合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和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设计和理念上重视对被害人的救助。同时针对如何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和更好救助被害人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阐释与探讨。  相似文献   

4.
刘静坤 《政法论丛》2009,(1):95-100
在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既难以通过量刑程序实现自己的复仇愿望,也难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还难以通过司法救助机制获得充分的救助,这导致了被害人家属很难理性地对待刑事诉讼制度,进而采取信访甚至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诉求。为了兼顾死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审法院不得不面临死刑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直接冲突。一审法院尤其是承办法官在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前后始终面临着信访带来的压力。为了妥善处理死刑案件被害人信访问题,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机制,并以此为契机,稳步、有序地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主要是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  相似文献   

6.
引子自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讨论和司法实践中尝试以来,就其适用范围而言,在我国主要是适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比较多,对于重罪案件①乃至于死刑案件中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观点各异,争议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除了那些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中都存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空间;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未成年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上没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有所忽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司法和谐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并提出我国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范围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充当调解人,赋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广泛适用非监禁化措施;取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人为限制;建立暂缓起诉缺席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建立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11.
尚保华  金朝 《法制与社会》2012,(11):297-298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针对被害人救助司法机关也开展诸多实务尝试.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目前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工作重点和焦点在于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本文从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概述出发,逐步阐述检察机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济的理念与原则,根据检察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务探讨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并以本院不起诉案件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实际案例为试点初步建立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办法.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兴的方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正相契合,另外这种制度又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间私了,更不等于赔钱减刑。在我国立法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尝试。但是相对于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无论从学理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存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探讨的地方,例如重罪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刑权力的分配等等。本文在探讨了以上问题后尝试给出初步的建议和意见,以供立法、学术与司法实务参考。  相似文献   

14.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只被认为是客体,欠缺参与地位,因而被称为“被遗忘的人们”.随着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侵害人、被害人相互作用理论逐渐展开,如刑事和解制度出现,强调了被害人、侵害人以及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利益衡平,国家不再一味苛责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是在认定侵害人不法行为的基础上强调被害人的利益,对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从和解的角度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被害人成为了刑事和解案件三足鼎立之其一①.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是一种让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对话,恢复双方关系,犯罪人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上的对犯罪的理解,把犯罪首先当做是对个人的侵害,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尊重被害人的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达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抚慰被害人、回归犯罪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李翔 《北方法学》2013,7(5):101-109
刑事和解概念虽从国外产生,但它和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以及和谐社会理念吻合,它融合了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因素,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重罪案件刑事和解虽然与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冲突,但更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契合。重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和解不仅应当而且可能。  相似文献   

17.
现代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源于英国,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肇始2004年,2009正式建立。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也渐趋统一,但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究竟应当如何定位,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期内不可能期望该制度全面解决刑事被害人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因此必须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现行的其他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刑事被害人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犯罪者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赔偿能力的或者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致使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无法得到充分兑现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通过分析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最大程度地救济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相似文献   

19.
杨静 《法制与社会》2011,(31):281-282
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一种建立在各方利益乎衡基础上的诉讼制度。做好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工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切实贯彻党和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权力到权利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权在一定领域内应当视为被害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国家在该领域内的部分权力让渡可以看作是被害人应有权利的回归。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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