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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产业链延伸广泛,网游市场商机巨大。围绕网游形成的庞大的利益网络,是以运营商为核心的产业链(如图l所示)。运营商连接了游戏开发商和销售网络。电信公司和设备供应商也与网游运营商产生商业关系:电信公司提供IDC(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器用以存储网游程序(包括数据)。与游戏衍生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站、网吧和传统出版业也处在网游产业链中。我国特有的“外挂产业”也依存于网游产业链。其利益网络也形成了一个产业链(如图2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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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定性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的争论,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法律对其保护的方式,也将使网游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极大变动,甚至颠覆网游产业原有的商业模式。因此,讨论网游虚拟物品的定性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虚拟物品纠纷案件来说,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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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网游产业的强化监管正进入一个新阶段,网游业的整体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将要面对更具“杀伤力”的紧缩政策环境。如何应对和适应新政策,对网游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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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外挂现象严重困扰着网游产业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关于版权问题的诸多纷争。美国“魔兽世界”案是关于当前国际上最为流行一款网游上的机器人的讼争,受到了网游业界和版权业界的高度关注。第9巡回上诉法院日前在审理该案时,对机器人外挂软件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一些观点对于我国发展网游产业时处理机器人外挂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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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时下风靡全球,但是涉及网游内部的游戏虚拟财产是否能够被定义为受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国内外法学界说法不一,立法缺乏凭证,司法实践甚少,由网游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玩家维权,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棘手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建立健全网游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这些都将是一个漫长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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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出的网游监管新思路:一是加强对网游内容的实质性监管。国家与法律不能过于强调玩家的“自由选择权”与开发商或运营商的“游戏创作权”.怠于履行监管的职责。具体说,对待那些容易导致玩家沉迷的功能模块,例如,游戏内置的婚恋系统、类似传销式的鼓励不断发展下线与新玩家的消费提成制度等实施更严格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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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研究生毕业后,于2004年应聘到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2005年初,张某所在的C公司与另一网络公司(以下简称B网公司)签订了《在线VIP代理商经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通过B网在线的电子商务平台,代理销售某一游戏点卡。为履行协议,C公司随即成立网游部负责运营此项业务,张某随后任C公司网游部副主管兼财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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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作网游外挂并出售牟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外挂修改了网络游戏系统的数据进而侵犯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最符合外挂行为特征的应当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要破除对本罪侵犯的客体认识上的陈旧观念,并明确“后果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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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游经济的兴起,电脑游戏已经越来越深地嵌入许多年轻人的生活。在众多“网游男”全身心投入游戏中时,他们的女友或妻子却受到冷落。有这样一位女子,为了拯救沉迷于电脑游戏的未婚夫,和准婆婆联手要将准新郎拉出“魔界”。没承想,拯救之举尚未成功,这位准新娘却在婚礼之前倒下,而凶手正是她要拯救的未婚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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