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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当前学理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分类存在不严密之处。以处分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及其状态如何为标准,可将无权处分行为分为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完整所有权和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等几种情形。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2.
冉璐 《法制与经济》2009,(12):24-25,27
共有之形态是所有权主体复数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内容和效力与单独所有权无异,仅仅在实际行使权利时会受到共有关系的影响。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处分,但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共有物处分中涉及的两个主要的问题——即对“处分行为”的界定,和对“擅自处分共有物行为的效力”的定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物权法的实施和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共有之形态是所有权主体复数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性质、内容和效力与单独所有权无异,仅仅在实际行使权利时会受到共有关系的影响。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处分,但是如何理解物权法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解读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共有物处分中涉及的两个主要的问题——即对"处分行为"的界定,和对"擅自处分共有物行为的效力"的定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物权法的实施和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张永 《政治与法律》2015,(1):124-137
《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等均涉及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但是规定不一。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的情况下,多数判决还坚持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判决基础合同无效,此种做法存在诸多负面影响。对于无权处分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物权变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鼓励交易的要求以及体系解释的结论,在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买卖合同等基础行为应依然有效。在"善意"与否的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相对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明显不同,应严格限制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在买方不能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时,其可主张违约救济。应理清现行法的相互关系,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适用排除障碍。  相似文献   

5.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立新 《法学研究》1997,(4):152-159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  相似文献   

6.
在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夫妻一方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如何?他人能否依据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取得处分财产?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婚姻生活与财产转让交织的场合,这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反映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当中,同样是一个不容易把握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7.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须经公示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伙共有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共同共有,故其分割后不应适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两者有无对抗效力以及各自的立法目的,来决定何者应优先实现。现行法规定的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既缺乏正当的社会政策目标,又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0,(5):58-69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9.
关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以自己名义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1.
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分管契约是共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与共有物的分割契约以及不分割契约均有不同。分管契约的价值在于使共有人得藉合意方式来安排共有物的使用收益从而提高共有的效率。在我国 ,分管契约属于财产合同 ,并无成为债权合同或物权合同的余地 ,不过 ,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发生涉他效力。分管契约的达成既无需全体共有人一致的合意 ,也无需法院的介入。分管契约达成后 ,因共有关系仍然存在 ,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其所分管的部分共有物。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上,权利凭证上如登记为一人,此为显名共有人,另一方则为隐名共有人。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产权人为一人时,通常情况下交易第三人无须注意某项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的特别义务,否则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对于共有房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实体上有处分权,形式上彼此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会遭遇物权与债权制度选择的交锋,依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其利益分配对未行使处分权的一方保护不力。本文探讨夫妻共有房产的权利登记设计,以期从源头减少房产权属确认及交易效力的不安定因素。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但是该规定在学界就造成了争议。通说认为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而各国立法及国际组织的示范条款几乎一致认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结合各国物权变动模式,对比各国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反观我国规定,从而在立法上明确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进而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  相似文献   

15.
按份共有人依一致决原则或依绝对多数决规则处分共有物,看似只是行使规则份额的变化,实质上却蕴涵着深刻的制度性重构。处分为所有权的权能,在对共有物的处分中有其特定的内涵;处分属于重要的管理行为,在对共有物的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行使则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一致决原理而应有自身的特殊规则。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的规定必然对我国按份共有制度的价值取向、共同管理、分割协议等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17.
征国忠 《行政与法》2006,(8):112-115
无权处分是指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强制矫正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使得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王泽鉴先生称其为"法学上的精灵",其理论魅力在于与法律关系、合同效力、物权行为理论等制度的关联。由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创制以及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产生,无权处分的内涵亦随之复杂,它的处理现在已不仅涉及到权利人与第三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物权行为制度。本文从一则案例的判决入手,对无权处分问题做了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20.
共有法律关系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在共有关系的外部效力上,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皆由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享有不可分债权,而共同共有人则对第三人享有共同债权。共有关系的外部效力包括两种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与共有人另有约定。在共有关系的内部效力上,按份共有人之间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但由于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潜在的份额划分,当共有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以共有物之外的个人财产承担补足清偿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享有向其他原共有人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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