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法学刊》2018,(6):98-104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灵活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化解民事矛盾、节约执行成本。然法院零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远不足以解决以物抵债法律性质及效力、适用情形以及虚假诉讼风险等争议。应当着眼于民事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和法理基础,完善以物抵债的适用规则,防范以物抵债引起的虚假诉讼,使以物抵债制度更好地适应民事执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高磊 《法制与社会》2011,(32):93-94
当前,执行以物抵债规则存在诸多适用上的难题,但其作为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执行手段之一有着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成为缓解法院"执行难",解决当事人债务纠纷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3.
所谓以物抵债,是指负有义务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实物作价折款抵当履行给付金钱,清偿债务。适用以物抵债的措施执行,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民法院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途径,但就整个社会效果来看,却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   

4.
以物抵债,是直接以债务人所有的实物抵偿其债务的略称。当前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从实践中看,这种方式缺乏规范,问题较...  相似文献   

5.
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方法,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方面,与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以物抵债包括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和拍卖、变卖中的抵债。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  相似文献   

6.
在金融仲裁中通过调解文书提前明确不动产抵押物"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来简化该类案件的执行程序,目前尚存在抵押权人单方办理转移登记障碍、在登记过程中对抗第三方保全等一系列技术问题,在不违反既定规范及立法精神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房屋登记部门以及法院执行部门的三方协作,来直接执行特定情况下的"以物抵债"仲裁文书,真正实现金融仲裁案件的效率执行与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7.
执行和解的审查与效力卢青梅(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常见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需延期或分期履行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撤销部分申请;三是采取以物抵债或作价还款的办法变通执行,若执...  相似文献   

8.
王强  陈诚 《法制与社会》2011,(21):261-261
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等价有偿与平等自愿的原则,它符合客观实际,更为方便灵活、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强制与平等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近几年的民事执行(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所进行的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是以物抵债来了结的。所谓以物抵债,是指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偿还到期的债款时,用其所有的财物折款交付债权人,以抵偿其所欠的债务。它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愿抵偿,即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自愿交付和接收财物,折价抵偿债务。二是强制抵偿,即由执行人员迳直或经过查封、扣押后强行将被执行人财物折价交  相似文献   

10.
民事执行中基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强制执行权的特殊性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标的物进行强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做法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1.
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措施,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是执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以物抵债情形。其中,以房屋在建工程所有权或收益权的移转为代价抵偿金钱债权是一种特殊的以物抵债形式,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理论及实践上的问题有待探究,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房屋在建工程的涵义及特点 房屋在建工程亦称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不动产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  相似文献   

12.
民事举报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举报制度初探黄良友,李邵根长期以来,"执行难"困扰着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为了解决"执行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查询、搜查、拍卖等执行措施,加强了对妨害执行活动行为的制裁,使"执行难"有所缓解。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这就迫使我们从其...  相似文献   

13.
关于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公告措施的思考冯华生,陈祥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难"中较为突出的难点之一。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变硬顶硬抗为消极躲避,不打照面,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14.
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相似文献   

15.
去年4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理农民魏某诉某工程队拖欠贷款一案。经法院调解,工程队同意归还欠款,双方达成协议。但协议生效后,工程队逾期不还欠款。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决定依法强制执行,以物抵债。5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  相似文献   

16.
缪新森 《法制与社会》2010,(23):124-124
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有冲突发生,媒体上也有诸多报道。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执行难案件,比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财产隐藏或转移财产等。但是,还有一些难题体现在被执行人的抗拒执法以及如何引导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工作等方面。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和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而促进"和谐"执行。  相似文献   

17.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18.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19.
执行案件从制约其权利实现程度的客观因素看,可分为"执行不了"、"执行得了"两类案件。以权利实现为本位的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模式,由于未能对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目标定位和应对措施,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有效回应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难"的责难。而"程序公正在先"之执行思路却显得过于激进。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模式改革上,探索"权利实现与程序公正并重"之混合式执行模式,对不同案件不同对待:对"执行不了"类案件,强化程序公正、突出执行服务理念,强调以"理"服人来化解申请执行人对权利未能实现的不满与怨言;对"执行得了"类案件,强化实体公正、突出执行威慑力、强制力,强调以"力"服人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执行乱”的情况与对策黄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依法完成了大批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任务,维护了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