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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获取知识途径的激增,人们的创作活动变得日益活跃,演绎作品在如今的文化领域中所占的比重也明显增加,由于获取知识的快捷,未获得原作品许可就对原作品进行利用的侵权演绎作品也在大量出现.然而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对合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却比较空缺,因此,本文中主要就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发表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正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完成的私人书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侵害手稿著作权。未经许可公开拍卖私人书信手稿侵害著作权,将导致作品状态发生"由私密到公开"这一不可逆转的变化,严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人格权利,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依法发布诉前禁令。  相似文献   

3.
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4.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5.
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课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作者智力投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据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课件可分为软件作品和综合作品两种形式。在课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除教师根据学校专门安排的课件创作任务而完成的课件或工作合同对课件归属另有约定的以外,课件作品的性质应为教师的个人非职务作品。课件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为课堂教学使用和教学人员使用,校外培训使用、远程教育使用以及学生使用,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抄袭他人课件后在教学中使用的行为因不具有"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件而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 著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享有对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邓社民 《法学论坛》2006,21(6):99-104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论。本文认为《馒头血案》是独立作品,并且是合理使用产生的作品,而不是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给予合法地位,以保障数字环境下新的作品创作形式,繁荣文学艺术。但《馒头血案》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模仿、续写、改写与合理使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利华 《科技与法律》2004,45(3):57-59,76
对已有名著进行模仿、续写与改写等后续创作而形成新的作品 ,是常见的文学创作形式 ,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后续创作不同于改编等演绎性创作 ,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及后续创作本身的特点 ,将原作的人物、场景等作为背景而体现了后续创作者自己的思想和风格的作品后续创作行为 ,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9.
重混创作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重混创作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并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为了促进文化的繁荣,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合法的重混创作的发展,一是立法上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处理重混创作问题;二是应当将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滑稽模仿行为及业余作者非营利性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中;三是对于职业作者为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应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等方式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0.
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为公众自由获取知识提供更广阔的法律空间,法律应认可对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为此,法律应当允许公众为达到某种非同寻常的目的接近未发表作品,以作为对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前提.本文根据作者意图发表与否对未发表作品进行分类,具体分析对未发表作品的利用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姜丽媛 《犯罪研究》2005,6(6):74-76
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其演绎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演绎者是否具有独立使用该作品的权利,是否有权对第三方的使用进行控制包括禁止?对这些问题目前仍有争论,一直以来,在立法、司法、学理上都存在比较严重的分歧。一、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非法演绎作品。按郑成思先生对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的界定,所谓演绎作品,是指“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虽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并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①。按这一观点,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相似文献   

12.
孤儿作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诞生和爆发式应用让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便捷化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创作角度而言,互联网营造了一个开放的创作环境,每一个拥有一台电脑的人都可以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创作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行为,创作者也不再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作者开始不断走向草根化。从传播的角度而  相似文献   

13.
发表权是作者的首要著作权。作品不发表,处于秘密不公开状态,社会公众就无从了解作品,作品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那么与作品有关的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行使。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由于发表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理案件遇到一些难题。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该作者的发表权是否已经行使;已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收回;作品载体的转移与发表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迁 《法学家》2013,(1):135-147,179,180
"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相似文献   

15.
赵力 《河北法学》2015,33(4):53-61
在媒介融合、云计算技术之下,孤儿作品的“孤儿”、“使用”、“使用者”等概念需要结合外国立法细致分析.对于孤儿作品与公有领域,主张采用孤儿作品未落入公有领域的立法推定,即除非使用者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已发表孤儿作品的发表时间,或者未发表孤儿作品的完成时间,则应推定孤儿作品尚未落入公有领域,避免立法规定孤儿作品与公有领域相互排斥观点的逻辑矛盾之虞.关于孤儿作品是否应当包括未发表作品问题,从扩展知识可及性角度,除非有作者不同意发表等相反证据,孤儿作品应当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相似文献   

16.
《人民调解》2021,(3):40-42
纠纷背景2018年1月,某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一个月后,传媒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发现某信息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论坛上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了该作品。传媒公司认为信息公司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5000元。  相似文献   

17.
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利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承国 《法治研究》2010,48(12):88-92
他人以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的形式合法使用高考作文时,往往存在着高考作文尚未发表的法律障碍。而考生本人行使对高考作文的著作权时又面临没有作文原稿且不知道作文评价的事实障碍。这两种障碍导致高考作文的著作权难以被正常合法利用.却助长了媒体非法获得、非法出版高考作文等侵权行为和假的满分作文、高分作文、零分作文泛滥。为促进高考作文著作权的有效合法利用,首先需要将著作权法规定的课堂教学合理使用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扩大适用于未发表的高考作文.以消除法律障碍。其次.应建立高考试卷考生个人网络查询系统,排除考生本人行使著作权的事实障碍。  相似文献   

18.
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复制品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只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相似文献   

19.
民间文化符号因其非凡的影响力和强大的商业标识功能被商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种行为多属不法行为。一方面,在未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民间文化符号直接被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缺乏显著性而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积极条件的规定。另一方面,未经许可的使用很可能歪曲或篡改民间文化符号的内涵,侵犯民间文化保有或传承群体的精神权益和商品化权。对于将民间文化符号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该民间文化的保有或传承人均可根据商标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20.
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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