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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刑讯逼供的存在及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刑讯逼供的历史及与法的关系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与历史 要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首先必须承认,刑讯逼供在客观上对侦查犯罪具有一定的价值。我们知道,任何已经发生的事情都是过去的时态,许多犯罪者又十分周密地对真相加以掩盖,使得侦查成为极其艰难的任务,又因为犯罪者是第一手的、直接的行为人,其口供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侦查价值和证据价值。因此,古今中外,口供无一例外地成为犯罪侦查和审判中最受重视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刑讯逼供问题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刑讯逼供这种野蛮取证行为,现代各国普遍持否定态度,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都明文禁止。我国自建国以后也一直反对刑讯逼供,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当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冤案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这是口供中心主义的刑诉传统所致,而偏重口供证据则根源于追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想。但这一司法理想很难通过构建一整套标准清晰、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将其转化为现实。当前"口供——事实——客观事实"这一闭合链条,使最理想的司法追求在实践中通常会转变成最现实的司法,想尽一切让当事人"把事实说出来"。这既是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的现实动力,亦是刑讯逼供难以根除的文化根源。要想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彻底终结冤案的发生,应当以理智的态度努力完成从以客观事实到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更新,重新构建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口供问题是我国目前证据法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一般而言,学术界对口供问题的研究多着重于刑讯逼供问题。本文试从药物催眠方式所得口供这样一种非任意性自白能否转化为其它证据的线索及具体应用来探讨。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6.
(三)非法取证的症结非法取证既是刑事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大误区,又是一种久治不愈的顽症。这是因为,其存在与再生,既有历史根源,又有现实基础。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数方面:其一,封建司法制度的残余影响。在封建司法制度下,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所有审讯活动都围绕口供的收集而展开。有供即定案,无供不施别被视为法定的证据原则。与此相适应,刑讯逼供,严刑逼证,被作为收集证据的必备手段。现行司法体制的确立,从根本上否定并废除了千年一贯制的野蛮与落后的封建司法制度,以立法的方式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作为证据原则予以…  相似文献   

7.
侦查审讯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我国是个重口供的国家,通过侦查询问所获得的口供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口供向来有“证据之王”之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非常依赖,获取口供几乎成为侦查询问的惟一目的,侦查人员超乎寻常重视口供,并以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或破获案件,为获得口供.侦查人员往往以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为借口,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此即缔约国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应当在任何诉讼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使用,除非是用来证明施行酷刑者存在酷刑行为。现代社会各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具有成  相似文献   

9.
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应后置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在错案中,经常能见到刑讯逼供的影子。正是因为存在“口供情结”, 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必须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审视口供。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中,应把口供置于各种证据之后进行最后审查。一、口供是刑事诉讼证据体  相似文献   

10.
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法,在实践中大多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指供使虚假口供与其它证据形成印证,因而使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和剔除,同时也导致非法口供更难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高度危险性.对于指供所获口供,应设置单独的口供排除规则,而不能依附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无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并按照审讯人员意图而作出犯罪事实细节的虚假口供,是指供所获口供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审讯人员是否透露不应透露的证据或信息、嫌疑人是否会受审讯人员指供内容影响而虚假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获口供无须排除,如对嫌疑人口供进行了其它途径的验证,或指供内容不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发挥政府的转移支付职能缩小贫富差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贫困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缩小贫富差距是各国政府都极其重视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转移支付的职能,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的、基本的方式之一。转型期我国的财力还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转移支付的效用最大化,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减少政府投资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向教育科技文化、公共卫生医疗、社保、农业等领域倾斜是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定位——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河 《行政与法》2006,(4):116-118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从法律监督分类的角度,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出如下定位: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外部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力监督;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进行的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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