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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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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交评论》2016,(2):13-36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案中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中菲两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不仅对这些事项没有管辖权,更不能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作出裁决,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同时,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南海U形线也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的支持。  相似文献   

3.
2013年年初,菲律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启动了诉中国南海争端案。菲律宾向中国发出的《通知和权利主张》第五部分“救济诉求”即第41段以下共分13个自然段,共请求仲裁庭就13项诉求作出裁决,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无效的诉求;中国无权或越权管控南海8个岛礁的诉求;建立在上述两类诉求基础之上的菲律宾的权利诉求。  相似文献   

4.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5.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6.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菲律宾提出“九段线”无效和针对8个岛礁的诉求,属于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保留事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诉求,属于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提交强制程序的事项。在相关案件中,虽有第三方参与强制程序的规定和实践,但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且在本案之前常设仲裁法院已受理的7起有关案件中,也并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先例,因此仲裁法庭不能仅根据菲律宾的单方诉求对涉及众多争端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争端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近期美国在南海频繁的"航行自由"实践,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权益和国家安全利益。从管辖权分析,中国在南海的管辖权依据主要为"历史性权利",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符合国际法的构成要件,美国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解读在国际法上并不准确,同时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判决也不能影响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美国军舰在通过中国南海水域时需要尊重中国的主权和安全权益,在外国军舰危害沿海国利益时中国的管制措施符合国际法,在执法方式上也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与美国的质疑相反,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能够保障航行自由和提供航运公共产品;美国用军舰主张航行自由破坏了南海的航行环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强化南海渔业权之国际法保护具有完全的正当性,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表明:我国在南海九段线内享有自然资源主权,我国渔民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为强化南海渔业权的国际法保护,须适度调整"韬光养晦"、"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原则,转而实施"积极开发,强化主权,欢迎合作,争取和平"之方针;须大力宣传并主张我国渔民在南海之传统捕鱼权,积极行使我国对南海之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权,对造成严重后果之侵权国适时采取经济制裁,对经常造成严重后果之侵权国适当运用对等报复措施,努力争取《公约》明确肯定历史性规定。  相似文献   

11.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若单方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须事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交换意见”等义务。这是国际法庭对其是否具有强制管辖权所须审核的内容。菲律宾在提起本案仲裁前并未真正履行这两项义务。  相似文献   

12.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时九年之久方作出的"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仲裁裁决,其标的额之高创下史无前例的纪录,而今该裁决却被荷兰海牙地区的法院予以撤销,举世哗然。对本案仲裁庭管辖权的判定需要立足于对《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临时适用机制的准确理解。荷兰法院与仲裁庭对《能源宪章条约》是否能临时适用于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俄罗斯这一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场。以"尤科斯仲裁案"为中心,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临时适用与条约解释的原理入手,分别就仲裁庭认定管辖权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分析路径加以研判,对讨论国际条约对签署国的临时适用机制意义卓著。  相似文献   

13.
《外交评论》2014,(4):139-15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选择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相关规则。从这些规则本身来看,强制程序适用的选择性似乎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解决程序和海洋法的割裂,影响强制程序运行的效果。但是从《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强制程序的效果来看,尽管附件七仲裁庭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补充作用却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争端当事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其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南沙争端所涉国际法问题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中国主张的历史性依据与其他争端国主张的海洋法依据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即中国主张的历史性依据在南沙争端中的国际法地位问题。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通过对中国历史性依据的梳理归纳,可以看出:中国的历史性依据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是内在统一的,而周边邻国对南沙诸岛拥有主权,是违反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的,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性依据是充分而有力的,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任何国家无法以任何借口动摇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5.
中国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保留就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归属、军事活动等争端做出了排除将上述争端提交国际强制程序的保留。尽管菲律宾坚称其向仲裁法庭提交请求裁决的13个诉求都不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但事实上都属于海洋划界和岛礁领土归属争端。菲律宾无权单方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仲裁法庭也不应确立对本案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6.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已完成仲裁法庭的组成并确定了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进入对管辖权的判定阶段。仲裁法庭确定本案管辖权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处在初步确定阶段。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因素主要有:保留声明、仲裁的可受理性、诉前义务的履行、仲裁法庭的组成、初步反对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这些因素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已经组成了有5名仲裁员的仲裁法庭。因中方未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仲裁员有4名由日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主要来自欧陆。无论中方立场如何,如未经与中国协商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我国认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和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策略上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8.
准确地分析美国的南海政策逻辑对于中国解决南海主权争端具有重要的意义。美国对南海争端的介入是由于其在南海地区的经济利益、安全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美国在南海争端上的干涉主义立场也从"多边协商体制"走向了"积极干涉主义"的道路。美国学者对美国在南海利益的界定,美国未来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将会增强其在南海争端上的影响力,具体来说,美国将运用国际法否定中国对于南海的领土诉求,利用经济实力干涉南海争端,加强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将与中国海军实力的差距保持在一个相对安全的范围内,构建多边安全机制,提倡运用国际多边机制解决南海问题,力求将南海问题多边化和国际化,这些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学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南海争端是非常复杂的,解决南海争端也是非常困难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南海争端时需要占据道德和舆论制高点,建设强大的海上力量,同时注重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建立制度和法律保障机制,处理好美国在南海地区的利益关切,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有可能实现的。  相似文献   

19.
《外交评论》2017,(5):113-140
2016年审结的"南海仲裁案"被视为"第一起全面涉及《海洋法公约》环境保护条款"的案例。菲律宾在其"海洋环保类"诉求中,指控中国南沙建设活动以及纵容渔民在争议岛礁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珍稀物种和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破坏海洋环境,违反了《海洋法公约》。围绕"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及南海域外国家以"环境正义"为名展开对中国的指控,也暴露了南海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区域合作机制的缺位。本文从"南海仲裁案"出发并以此为主要案例,着重分析南海环境区域合作的现状,指出南海环保合作法制机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中国推动南海海洋环保和渔业区域合作的机制构建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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