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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与股权继承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五个特征:特定性,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特定的公司中享有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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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81-189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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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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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为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但其并没有自然人的思维,无法形成独立的意志,作为抽象的民事主体,必须通过股东或高管等具备思维能力的人形成法人意思机关依法进行运转和管理,实现公司权益。股东将出资投入公司取得股权,通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分红和在清算后依法取得分配财产实现权益。因此,当转让方(控股股东)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控股股东)后,不予移交印章、公司财务账册档案材料,可能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管理。司法实践对于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转让方移交公司档案材料存在不同认定和处理,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及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建议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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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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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证可否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进行折价入股到目前为止还是我国法律上的空白。但是,随着现行《公司法》之立法本意的深入人心,在一场股东享有有限责任与对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的较量中.探矿权是否可作为出资是立法者在不久的将来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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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是一种股东本人未出资而享有股东权利的股权,干股型受贿即犯罪对象为干股的受贿,本文以干股的形成过程——股权无偿转让为视角,从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物权变动两方面界定干股型受贿中股权发生事实转让的标准。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符合股权物权变动规则,该股权才发生事实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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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打个比方,你和徐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叫做"言商有料"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元,我们各出4000元。我们把钱转入公司账户,完成出资,至此,钱成了公司的,而我们也为此获得公司的股权。如果按出资比例,就是各持公司50%的股权。这股权对我们意味着什么呢?也就是说股权的实质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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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法的理论和实务中,出资、股份、股权、股东或股东资格的概念被频繁、广泛地使用着。出资、股份、股东资格、股权均有其特定的含义,且彼此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本文认为出资只是取得股份的一种方式,取得股份才取得股东资格,而只有在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才享有股权,其彼此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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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未就股东资格问题设定相应的除权程序,所以股东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其对外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理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相鹰的民事责任;股权转让不因瑕疵的存在而当然无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责任原则上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在受让人对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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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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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使因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走进了家庭财产,它也就当然的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但是股权本身不同于传统的财产,其所具有的多种属性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了挑战,因而从股权特性角度出发探寻涉股权离婚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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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来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丧失股东资格,但瑕疵股东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出资存在瑕疵而当然无效,在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并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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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明确隐名出资股权的执行规定,涉及该等股权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考公司股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隐名股权毕竟不等同于公司股权,因此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操中的执行困惑和僵局,影响了债权人法益的实现.本文从分析有限公司隐名出资股权的法律属性及与股权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结合司法案例,针对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司法现状及其体现的问题,提出完善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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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出资的内涵及意义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依据法律、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出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资本的行为。股权出资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是出资人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这种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新设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允许股权出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允许股权出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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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