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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张乙于195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孙丙、孙丁、孙戊、孙已,婚姻期间二人向孙甲单位购买登记在孙甲名下的房产一处.后孙甲与张乙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离婚时其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因此离婚调解书上载明双方仅对财产达成如下协议:“财产已分清,无其它纠纷。”后张乙搬离该房产处与女儿孙已一起居住。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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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不仅是对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总结、修正与完善,而且还广泛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例,以补充和完善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一、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把握:A.婚前患有,如果婚后才发现的,就不属无效婚姻;B.如已经治愈的,就不能宣告无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是未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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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户北京,外地女子王某与精神病人小张登记结婚,被小张监护人发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6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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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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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这本来不是什么新问题,一九七九年二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的“事实婚姻问题”一节早已作了回答。现在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呢?这是因为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新婚姻法时,擅自规定:凡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以后来经登记而结婚,婚后出现纠纷而闹离婚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这些法院只在当事人所在地宣布其为非法婚姻,予以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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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本案被继承人熊某于1987年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即被告王小某,1990年熊某与王某离婚。1994年11月22日,原告王某某与熊某登记再婚,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刘某随其与熊某生活。婚后,王某某与熊某共同购买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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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岫岩县哈达碑镇村民王某,请求李司法按照他的心意为其代书一份遗嘱。李司法问明详情后,却拒绝了他的请求,王某难以理解。话还得从头说起,王某与李某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2子1女。夫妻二人于1980年建造瓦房4间,现如今3个儿女均已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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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对病残的配偶曾经很无奈,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情况有了改变——如果患病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双方缔结的婚姻无效。 但是,一对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姐妹,在上海的遭遇却一言难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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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在第4法庭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本市首例"血亲推定"案件。原告贾先生诉称,他与被告杨女士于198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贾C,一女杨D。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和睦相处,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1992年12月16日两人经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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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32岁),1979年与张某(女,30岁)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李经常以张某未生育为藉口打骂、折磨张某,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990年2月,张某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判员主持下,经调解,他们二人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审判员当场向二人宣读复核了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二人均承认协议内容属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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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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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县法院以喻某(女)、裴某犯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被告人喻某与陈某于1975年4月在四合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1997年其大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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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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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六旬老汉与家中保姆擦出爱情火花袁离婚后与保姆结婚遥可婚后一年多袁老汉又千方百计地想与前妻复婚袁将保姆妻子诉至法院袁请求离婚遥老汉对待婚姻如此反复的背后袁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爱恨情仇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