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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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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中 《中国公证》2004,(5):48-48
[案例] 台湾居民陈某在1996年11月19日在湖南某市与大陆居民何某登记结婚,并于同日在某市公证处办理了结婚公证书,并向海基会寄送了公证书副本.1997年1月,陈某持此公证书到台湾海基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比对,准备拿到比对证明后,到台湾户政机关办理与何某的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2.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3.
文中 《中国公证》2004,(2):51-51
[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5.
刘崇 《中国公证》2014,(12):49-50
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我是台湾的一名老兵至今无儿女。我想再过几年定居大陆。为了今后老有所终,打算在今年10月回大陆探亲期间收养一子,但不知怎样办理涉台收养公证,请告知。台北何之伟何先生: 申办涉台收养公证,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有识别能力的被将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至少需收养人一方亲自到场。同时,您的配偶必须提供同意收养的证明,如果从台湾寄来的有关收养方面的证明,应经台湾公证或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相似文献   

7.
文中 《中国公证》2004,(7):37-37
[案情]2001年8月,河北省某县当事人杨B与河南省某某县当事人杨C(杨B与杨C为姐妹)为继承其父杨A在台湾的遗产,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共同办理了证明杨B和杨C是杨A女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之后,杨B又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台湾律师张某代为处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而杨C也在不久在河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与其姐姐杨B共同委托台湾律师李某代为办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注明,代理律师将遗产调会大陆后由公证处代为接受并交由杨C,但是杨C在办理公证书时并没有告知杨B,而是偷刻了一枚杨B的名章,在委托书公证书上盖了她和杨B的名章.  相似文献   

8.
牟慧君 《中国公证》2012,(10):43-44
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9.
王某于1989年外出打工,与家庭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不知下落。1991年春,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与妻子生育一儿一女,因王妻无力抚养两个孩子,选要求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1991年11月5日申请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5月2日,王某突然回到家中,坚决不同意送养女儿,与收养人协商不成,申请公证处复查该收养公证,并予以撤销。对该公证应否撤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妻所实施的送养行为形成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  相似文献   

10.
2009年3月25日桂林日报近日,荔浦县公证处来了两位老人,咨询并要求公证处为他们作婚前财产公证。两位老人是王某和李某。今年70岁的王某两年前经人介绍与65岁的李某结婚。王某婚前有一处住房,还有一个自己苦心经  相似文献   

11.
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12.
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  相似文献   

13.
陈刚 《中国公证》2006,(12):69-70
案情简介 李某欲购买王某名下的房产,并与王某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给王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如一方违约,对方按已付购房款的三倍赔偿。签署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并未办下产权证。不久,王某提出该房没有产权证,且是乡产权,出售可能不合法,因此无法履行买卖合同,并以邮寄证据保全送达的方式通知了李某。李某仍坚持要买王某之房产,遂以王某方拒不接受购房款为由向A公证处申请办理余款的提存公证。A公证处受理了该提存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不久,王某向A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申请。  相似文献   

14.
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   

15.
陈刚 《中国公证》2006,(10):52-53
案情简介 李某欲购买王某名下的房产,并与王某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给王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定如一方违约,对方按已付购房款的三倍赔偿。签署合同时李某知道王某并未办下产权证。不久,王某提出:该房没有产权证,且是乡产权,出售可能不合法,因此无法履行买卖合同,并以邮寄证据保全送达的方式通知了李某。李某仍坚持要买王某之房产,遂以王某方拒不接受购房款为由向A公证处申请办理余款的提存公证。A公证处受理了该提存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不久,王某向A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书申请。  相似文献   

16.
赵福林 《中国公证》2009,(12):52-53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特殊的收养公证案件。张某与王某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三女.其中一子张甲于2001年10月病故.生前未婚未育。王某于1991年6月6日在前往某村途中捡到一女婴.因其子张甲属几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能娶妻,为给张甲“继香火”.王某将该女婴抱回家抚养.给张甲当女儿.并取名张红。  相似文献   

17.
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公证,经历了初创、发展、停顿、重建而后再发展的曲折过程。这是一部值得一书的历史,值得探究的历史。这不仅是公证的历史,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中重要的一部分。 处于解放战争时期的1946年,在已经解放的哈尔滨,为满足涉外交往和民事交往的需要,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非讼科开办公证业务,主要办理外侨的公证事项。这就是哈尔滨市公证处的前身。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沈阳、天津等建立人民政权的大城市的人民法院设立了办理公证的部门。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契约等。 1951年4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建立公证制度 保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19.
文中 《中国公证》2004,(3):36-36
[案例] 台湾地区居民张某,原籍河南,1949年赴台,1994年11月在台死亡,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父母均亡.死后留有遗产500多万新台币存款和房屋一套.张某哥哥张A现居台湾,弟弟张B现居河南.张A及其家人因没有住房而住在张某家中.张某死后,在台湾的张A来信告诉张B,张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但张B多次向张A索要遗嘱张A都没有提供.张B认为其哥哥张某可能根本没有立遗嘱,因此,准备在河南省公证处办理证明其为张某弟弟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发往台湾,用于继承张某的遗产.  相似文献   

20.
刘远 《中国公证》2004,(5):29-31
一、公证质量标准的基本概念 公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质量是指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从事公证管理和公证业务活动的优劣性质和程度.它不仅包括公证管理部门的公证管理活动,也包括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即公证处的非办证业务(如公证宣传、公证咨询、商务谈判等)和具体办理的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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