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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2.
关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赵转 《河北法学》2000,(4):39-41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3.
以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为主干的动产担保物权,在我国发挥着促进交易和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但其制度设计一直未能满足实践的需求,尤其是涉及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民法表达意见分歧,制度设计多有不足.时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修改物权法编,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原则表达必为重要内容之一.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在基础层面,应当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并突出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公示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技术层面,登记应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之原则,占有仅为公示方法的例外;同时,通过公示对抗主义的落实,逐步减少登记机构的分散性,以最终实现登记机构的统一或者相对统一.  相似文献   

4.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四编对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我们特约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法审判和研究的刘贵祥法官,就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深入全面的分析。文章内容涉及物权法、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担保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财团抵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与账户质押等诸多实务问题。本刊将分上、下篇分别在第8、9期发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6.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登记成为整个动产抵押制度核心。本文认为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各种学说均有利弊,但如果以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为前提,登记生效主义在理论上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使动产抵押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基于对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利益的理论继受,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是动产抵押登记规则。但在登记的交易安全保护以及优先顺位规则上,应澄清其与登记设权效力规则、善意取得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中梳理出动产抵押登记的独立效力规则。应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寻求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制度渊源,以填补我国相关法律漏洞或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同时兼顾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已经发展出多元的物权公示模式,打破了德国法的物权法框架,应当说,独特的中国物权法体系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9.
吴伶俐 《法律适用》2015,(3):112-116
动产质押监管是物流与金融双重创新的产物,通过这项业务物流公司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摆脱了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单一模式的依赖,共同繁荣着供应链金融的新时代。创新的环节也是脆弱的环节,自2013年下半年动产质押监管纠纷及相应厂商银业务项下借款纠纷案件屡有出现。如何认识质押监管的法律关系,判定监管人对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判定质权的效力,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鉴于动产质押监管在融资中的重要性与脆弱性并存,本文从厂商银业务的模式入手,通过对动产质押监管在合同和物权上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就审判实践中涉及动产质押监管的合同案件处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适应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袄,对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予以修正,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方面做出调整等。凡此种种变化必将给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但同时也将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我们需要运用辨证的眼光,在研究并探讨其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动产抵押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入手,结合该法其他部分特别是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相对人登记请求权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何智慧 《现代法学》2000,22(4):81-85
本文探讨了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沿革、适用范围及几种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 ,应建立我国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能使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动产而获得收益,同时又能使债务人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清偿债务,克服了动产质押的缺陷,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本文结合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经验,探讨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以及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能使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动产而获得收益,同时又能使债务人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清偿债务,克服了动产质押的缺陷,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本文结合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经验,探讨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以及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15.
动产担保物权位序关系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军 《中外法学》1998,(3):36-39
<正> 抵押、质押和留置同属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所共有的排他性,其设立均以就特定物享有排他的优先受偿权为目的。但在经济现实中,同一担保物上并存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形并不鲜见。《担保法》颁布前即有重复抵押以及抵押与留置的效力冲突问题,《担保法》设立质押制度后,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对于不动产而言,由于有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一般不会出现效力冲突,而动产则由于其流转上的便捷、公示方法的简单,难免会数权并存并引发各担保物权间行使上的位序关系问题。本文拟以新的思路探讨这个问题,并力图从审判实践角度提出一些简明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脉络表明,动产抵押具有极强的商业习惯色彩,其自生自发的意思自治似乎是其本质属性,并非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定法构造所能容纳和安排,虽然《物权法》中动产担保的相关规定是对传统的突破,但是将动产抵押放在《物权法》中仍然显得极其不和谐,因此要制定一部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地位应当予以慎重考虑,宜将动产抵押作为例外编入债权编或者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而编入物权编,甚至借鉴美国商法典的模式将动产抵押列入商法进行规范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和特殊物权变动规则做了规定,但其变动规则并不甚明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等在我国学术界仍有争议,对于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分歧仍然存在。动产的物权一般是以交付为其公示条件,但是对于特殊动产,由于其所涉及内容的特殊性,仅仅以交付的形式公示并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我国目前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结合学界的学说以及当前的现状,对我国的特殊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特殊动产变动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进一步规范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与健全法制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动产抵押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即已存在,但随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成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以《法国民法典》的近代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中,为保持法典逻辑体系的统一性,都将之抛弃。然现代以来,为适应资金融通的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实践,针对特定动产,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开始逐渐承认动产抵押。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也同样对动产抵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拟就动产抵押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管见。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抵押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抵押期间,但相关司法解释却承认了抵押期间。同时,司法解释否认了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这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笔者表示质疑,在此就抵押期间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一、建立抵押期间制度的理论分析(一)物权法定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具有明显的强行…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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