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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饲料公司(以下称被告)是生产经营饲料的企业,公司住所地在海南,在大连设有办事处专为被告自北方港口向海南转运饲料原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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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知名的饲料生产企业之一。位于省养殖基地忻州市忻府区,占地20余亩,固定资产800万元。该公司始建于2003年,年生产能力3万余吨,是以生产猪、鸡、牛、羊等系列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预混合饲料为主的集科研、生产、贸易为一体的高科技民营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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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否追究被告的先期违约责任张德龙,樊建兵某外贸公司于1994年1月23日与申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3500吨棉粕的合同,合同载明交货期为同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同月18日外贸公司又与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粕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饲料公司供给外贸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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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应定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富某,原系某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董事长兼总经理、县粮食局副局长。该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原系县粮食局下属的国有企业。2000年4月13日,经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粮食局批复同意,将饲料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改制需要,饲料公司委托一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3月31日,资产评估所需要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由饲料公司提供。评估报告于同年6月9日形成。根据评估结果,饲料公司于同年6月20日向上级有关机关上报《关于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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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洁思养殖有限公司是山西省长治县荫城镇荆圪道村集体创办的一家大型企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占地面积80余亩,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拥有种猪和商品猪舍17栋,建有种猪测定站、饲料加工厂、饲料库和相配套的大型沼气综合利用设施,属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23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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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5日,浙江省玉环县某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与四川省荣昌县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签订鱼粉定货合同,由渔业公司供给饲料公司三级鱼粉60吨.由于渔业公司供货业务多,将该批鱼粉的生产,发运事宜全部转给该县某鱼粉厂(以下简称“鱼粉厂”)承办。鱼粉厂于同年8月发运至荣昌县鱼粉122吨,饲料公司收货后,按合同规定由荣昌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抽样检验,发现鱼粉属掺杂使假鱼粉,标准计量局根据国发(89)61号,国办发(89)32号文、《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市场商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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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饲料公司纪委书记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韩某找到饲料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做生意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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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费某某和金某在担任协管社协管员期间,履行上海市某区街道辖区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等工作职责。二人在对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香川饲料公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违规使用一台已被区质监局责令停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针对这一情况,二人既未依职责开具《巡查结果告知书》,也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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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 6月 23日,北京市瑞德宝生物降解制品公司(简称瑞德宝公司)以潘则林、赵萍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二被告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其技术成果权和专利申请权。瑞德宝公司诉称: 1996年 1月 29日,瑞德宝公司与潘则林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潘则林作为副总工程师、以现有技术参与生物降解技术的开发,使得潘则林有机会接触、了解生物降解快餐盒技术,并占有技术资料。而潘则林不顾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与其妻赵萍于 1996年 6月 11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全淀粉生物降解快餐盒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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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3月31日,北京万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达公司)与李映胜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万通达公司向李映胜转让“焊割王2000”制作技术,万通达公司保证该技术的真实性;在李映胜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后,以面授技术工艺及配方的方式,为李映胜培训技术人员1—2人,直至李映胜方的技术人员学会掌握该技术为止(即以培训达到能独立制作出与万通达公司展示样品一致质量的产品为标准);万通达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如李映胜遇到技术难题,万通达公司负责咨询解答;技术转让费为12000元;如有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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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吴某、徐某是江西省某钢铁责任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999年5月应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锰铁合金有限公司邀请来城口修齐指导建厂,双方草拟协议约定除给二人工资福利外,另外其技术按公司固定资产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即77167.9元作为技术入股,二人另外入了现金股五万元。该公司建成投产后二人即回家。2000年10月16日原公司电话通知二人,公司已被重庆市城口县锰矿开发有限公司兼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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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某市一家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行业内长期处于技术领先地位,技术先进性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相当的社会知名度.为此针对企业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A公司采取了大量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该企业与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都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A公司的员工担负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约定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相同领域的工作。2004年七月.原A公司销售骨干M.生产骨干N.技术骨干P相继离职,离职不久三人共同组建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利用原A公司供货渠道采办生产所需半成品.原材料.生产.销售与A公司技术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产品.争夺A公司的下游客户.全方位与A公司展开竞争。在短短几个月内.B公司挤占A公司部分市场份额.造成A公司经济效益全面下滑。A公司与B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只得将B公司及M、N、P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