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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明真伪,运用真实的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贯穿于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全过程。这项工作做的好,就能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惩罚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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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刑事证据,就是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通过侦查和调查,发现、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收集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才能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地定罪量刑,进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胜利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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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张艳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和侦查等诉讼活动。回避制度就是有关回避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包括: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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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生命线"。加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尤其是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很有必要,因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侦查阶段的取证活动则是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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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入口和启动程序(自诉案件除外),既是全面收集证据、惩治犯罪的关键阶段,又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侦查取得的证据状况影响对犯罪指控的质量,决定着刑事诉讼的发展、运行方向及最终结果。为了准确、有效打击犯罪,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前侦查行为的动态监督,我国有必要建立检察引导侦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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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身份案件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无法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中按被告人自报的内容认定主体身份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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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3条25条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何种情形应当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及回避的程序,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处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从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13条对法庭开庭时,规定了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其它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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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决定了在毒品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活动,都应当围绕对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运用问题进行研究。而毒品犯罪证据体系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确认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及毒品犯罪的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一套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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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该程度是确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是否终结、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确定这一标准的目的在于使推定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和客观事实相一致。各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对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统一要求,由于其逻辑上的缺陷和过于客观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在此,我们想就这一证明标准谈一些粗浅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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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死刑案件证据时,关键在于把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所谓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所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以及待证事项进行证明时,判定某一证明结果是否采信的尺度及标准。[1]因此,进行证据审查的首要目的,就是确定刑事证据标准。一、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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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以后,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他既是诉讼的主体,又是证据的来源,同时也可能是刑罚的对象。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或怎样进行犯罪的知道得最清楚,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每个案件的被告人,从个人利害得失出发,无不要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就其行为有罪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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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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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了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随即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范围、如何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1998年侦查权归口后首次明确了查办民行审判领域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民行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笔者认为此举非常必要,意义重大,为此,拟对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侦查案件的范围、罪名和立案标准等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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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民事审判职务犯罪的难度较大,不容易突破。笔者在此就查处民事审判职务犯罪的难点和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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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应后置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在错案中,经常能见到刑讯逼供的影子。正是因为存在“口供情结”, 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必须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审视口供。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中,应把口供置于各种证据之后进行最后审查。一、口供是刑事诉讼证据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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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加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另一方面,律师提前介入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对检察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还是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如何对待律师介入侦查起诉活动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一、自侦实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问团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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